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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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莊鎮
時間:2024-08-12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3、《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4、《關於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條: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時,登記部門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二)申報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1份。
2、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複印件、複印件1份。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原件1份。
4、社會保險登記表、原件1份。
(三)收費標準
不收費
(四)承諾時限
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