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康複)費用申報
工傷醫療(康複)費用申報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複費用;
2、《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複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關於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申報醫療(康複)費,填寫《工傷醫療(康複)待遇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害部位和程度的診斷證明。
(2)工傷職工的醫療(康複)票據、病曆、清單、處方及檢查報告;居住在統籌地區以外的工傷職工在居住地就醫的,還需提供《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申請表》。工傷職工因舊傷複發就醫的,還需提供《工傷職工舊傷複發申請表》。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工傷職工,還需提供《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
(3)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二)申報材料
1、舊傷複發、康複、轉診轉院、異地居住就醫的相應審批表。
2、認定工傷決定書、屬於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需提供相應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屬於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材料;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3、完整病曆、住院證、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總清單、門診醫療費結算需提供:門診病曆、醫技檢查保號、處方。
4、醫療費用的原始票據
(三)收費標準
不收費
(四)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