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事項名稱
對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製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政府規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9號,根據2018年7月19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第四次修訂)第三十三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製拆除,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谘詢、監督投訴方式
0372——2660588
救濟渠道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執法程序或行政強製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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