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城市管理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於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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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城管局
時間:2021-12-09
| 安陽縣城市管理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於處罰清單 | ||||
|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備注 |
| 1 |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 |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 | 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汙水處理費的 |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41號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汙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汙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繳納;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 | 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的 | 《河南省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5年9月5日省政府令第94號公布,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修訂)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的數額。”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繳納;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4 | 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補辦批準手續;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5 |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 2004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6 | 市政設施的施工、養護、維修現場未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 《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2號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市政設施的施工、養護、維修現場未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7 | 當街排放生活汙水的 | 《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2號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 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十九條第五項:“在市政設施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 當街排放生活汙水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8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第七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9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的 | 《河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號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0 | 出租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2011年2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六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1 | 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2011年2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六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2 | 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2011年2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3 | 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2015年5月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備案;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4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2016年修正)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5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6 | 注冊建築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2008年3月15日實施)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7 | 注冊建築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築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2008年3月15日實施)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注冊建築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築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8 |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12月13修訂)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19 | 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第45號令第三次修訂)第三十條:“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0 | 注冊建造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建部第32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1 | 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建部第32號令修訂)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2 | 注冊造價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發布,根據住建部令第32號,2020年2月19日住建部令第50號修正)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3 |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發布,根據住建部令第32號,2020年2月19日住建部令第50號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4 |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發布,根據住建部令第24號、第32號、2020年2月19日住建部令第50號修正)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谘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5 | 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6 | 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7 | 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8 | 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29 |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0 | 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1 | 未設立售後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未設立售後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2 |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3 |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4 |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未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複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幹淨整潔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第三項:“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複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幹淨整潔;”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5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對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第四項:“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6 |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較短時間內能夠及時駛離; 3、未造成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7 |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8 |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的 | 安陽市城市綠化條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的《安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綠地率未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缺失綠地麵積處以每平方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39 | 未達到覆土厚度要求,影響喬木正常生長的規定的 | 《安陽市城市綠化條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的《安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達到覆土厚度要求,影響喬木正常生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內進行地下空間複合利用,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時,應當征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地下空間頂部覆土厚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需要。”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40 | 在城市建成區的道路及其兩側、廣場、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焚燒祭祀用品 | 《安陽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在城市建成區的道路及其兩側、廣場、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焚燒祭祀用品。”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41 | 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築;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 《安陽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築;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
| 42 | 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繩(鏈)等安全措施的 | 《安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0 年8 月31 日安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三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繩(鏈)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隻。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第三項:“公民應當文明養犬,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三) 攜犬出戶采取束犬繩(鏈)等安全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 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能夠及時改正; 3、未造成損失或其他危害後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