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安縣水罰決字〔2021〕第115號
單位名稱:安陽寶利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2MA9F8ENUOM
住所(地址):安陽縣瓦店鄉商品街1號
本機關於2021年6月2日對安陽寶利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取水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自2020年6月以來,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安陽縣白璧鎮興鄴大道與誠信路口向東路南側承建的安陽恒大翡翠華庭(一期)項目工地內使用水井取用地下水用於工程疏幹排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主要證據有現場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書麵材料及基坑降水平麵布置示意圖、視聽資料等。
本機關於2021年6月4日向你單位下達了安縣水責停字(2021)第115號《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要求在七日內到安陽縣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補救措施。本機關水政執法人員於2021年6月8日上午9時30分對你單位承建的安陽恒大翡翠華庭(一期)項目工地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仍未停止擅自取水的違法行為。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和處罰標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嚴重違法。
2021年6月9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安縣水罰聽告字(2021)第11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安縣水罰先告字(2021)第11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1年6月11日你單位書麵提出申請舉行聽證,2021年6月24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安縣水罰聽通字(2021)第115號《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決定於2021年7月2日舉行聽證。2021年7月2日你單位委托代理人婁欣參加了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的申辯理由為:“我公司在收到貴局《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後立即積極準備辦理取水許可證的相關材料並且試著停了一天降排水作業,但發現基坑水位發生明顯回升,若繼續停止降排水措施,將會發生基坑地下水位持續回升,造成基坑底部泡水,從而對建築物承載基礎造成嚴重破壞,我公司為了確保工程現場安全才不得已繼續采取降水措施。鑒於上述情況我公司認為違法行為係一般違法,希望貴局對處罰金額予以酌減。”經本機關集體研究討論,對你單位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之規定,決定對安陽寶利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九萬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安陽縣支行銀行賬號: 163481010400062790200000002(安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縣水利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