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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印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通報等五項製度的通知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應急管理局 時間:2022-08-16

安陽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印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通報等五項

製度的通知

 

鄉(鎮)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

為強化減災委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作用,有效推進我縣防災減災救災各項工作,製定了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通報、提醒警示、掛牌督辦、約談、重點管理等五項製度,現將五項製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通報製度

      2.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提醒警示製度

      3.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掛牌督辦製度

      4.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約談製度

      5.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點管理製度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

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通報製度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推進工作落實,提高工作效率,預防災害發生和減少災害損失,確保圓滿完成全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目標,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防災減災救災通報實施主體為縣減災委員會或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發放範圍為各鄉(鎮)政府或減災委員會,以及縣減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第二條 縣減災委辦公室一般通報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減災委員會及有關部門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決策部署情況。

(二)落實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屬地管理、部門監管責任,貫徹落實防災減災救災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情況。

(三)掛牌督辦、群眾投訴反映、新聞媒體曝光的災害調查處理、隱患查處整改,以及汲取事故教訓、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重大節日和活動期間、重要時段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五)重大災害隱患和突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六)值班值守和災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七)需要通報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事項。

第三條 通報形式主要分為日常通報、重點或專項通報。

(一)日常通報。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單位承擔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實地督促整改,對存在災害風險隱患的要及時通報。

(二)重點(專項)通報。對防災減災救災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會議決定事項、領導批示和上級各類檢查督查組等反饋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重點督辦通報或專項通報。

第四條 通報要實事求是,堅持原則,敢於動真碰硬,充分肯定成績,大膽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做到客觀公正、突出實效。

第五條 縣減災委辦公室將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檢查、暗訪,也可運用電話督辦、現場督查、聽取匯報、上報材料等形式對通報問題的情況進行複核。

第六條 根據年度防災減災救災目標責任內容,縣減災委或減災委辦公室的通報結果將作為年度目標考核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附件2

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提醒警示製度

      

為進一步促進我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強化責任落實,防範各類自然災害減少災害損失,特製定本製度。

 提醒警示是指通過提醒促、警示通報等形式,對未按要求履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職責,導致自然災害涉險(次生)事件發生或災害損失擴大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發出提醒和警示,督促履行職責。 

 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防災減災救災提醒警示的組織實施,提醒警示對象為各鄉(鎮)黨委和政府、縣減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以及有關企事業單位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通過警示活動,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有效防控自然災害、涉險(次生)事件的發生,推動災害防治水平持續提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責任單位發出提醒督促函: 

(一)轄區或行業領域內存在重大災害風險和隱患問題的; 

(二)轄區或行業領域內近期災害風險較大,或導致發生有人員傷亡的次生事故(事件)的; 

(三)發生有較大影響災害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提醒督促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發出警示通報: 

(一)發生一次性死亡(失蹤)1人以上自然災害事件的; 

(二)遲報、漏報自然災害亡人(失蹤)事件或次生事故(事件)的; 

(三)未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未按時整治掛牌督辦重大隱患,導致災害損失擴大發生次生事故(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通報的情形。 

第六條 對突出和典型的災害亡人(失蹤)事件或次生事故(事件),可視情組織召開現場警示會,強化防災減災救災警示教育。 

 本製度不代替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被警示單位或有關負責人不準時參加警示活動,不按警示要求開展工作落實整改措施要求的,應當視為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從重情節,並在責任追究中予以考量。 

 提醒督促、警示通報有關情況,納入全縣防災減災救災年度目標績效管理。 

 

 

 


附件3

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掛牌督辦製度

      

為努力消除自然災害重大風險隱患,堅決防控自然災害的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災害重大風險隱患是指在洪澇、地質、地震、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領域中有可能導致自然災害發生或自然災害後果擴大,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的風險隱患。

第二條 縣、鄉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是災害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整改銷號等製度,經常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災害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成災之前。

第三條 掛牌督辦災害重大風險隱患,按照分級屬地和行業主管的原則進行。各鄉(鎮)能夠自行組織、督促整改的災害重大風險隱患,由本級政府掛牌督辦。行業領域突出的災害重大風險隱患,由縣級有關職能部門掛牌督辦。涉及到跨鄉(鎮)和多個部門的、或是問題嚴重可能導致較大以上自然災害的的重大風險隱患,可報請縣減災委員會掛牌督辦。

第四條 被掛牌單位要製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風險隱患台帳和責任製,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將重大風險隱患整改到位,並將有關情況報掛牌督辦單位進行摘牌銷號。

第五條 對縣減災委員會掛牌督辦的災害重大風險隱患,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跟蹤督辦。對按期完成整改的災害重大風險隱患及時銷號處理,對不認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報或約談。

第六條 對轄區內存在災害重大風險隱患的,各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加強跟蹤督促,確保整改到位。災害重大風險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受威脅區域內人員及時進行避險轉移,責令受威脅區域內企事業單位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辦公使用。災害重大風險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使用。

第七條 被掛牌單位災害重大風險隱患完成整改後,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交驗收報告,並經掛牌單位複查驗收合格後摘牌。

第八條 災害重大風險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全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考核重要內容。對災害重大風險隱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並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附件4

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約談製度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各部門防災減災救災責任,預防和控製自然災害的發生,根據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約談製度是指由縣減災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鄉(鎮)領導同誌及相關單位負責同誌進行談話,聽取其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情況,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督促落實防災減災救災責任的工作製度。

第二條 各鄉(鎮)和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約談: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責任事件的;

(二)短期內連續發生2起自然災害責任事件的;

(三)較大自然災害責任事件起數超過控製考核指標進度的;

(四)對自然災害事件隱瞞不報,性質惡劣的;

(五)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自然災害事件的;

(六)國務院減災委或省政府及省減災委督查檢查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和問題,以及省減災委掛牌督辦風險隱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嚴重災害風險隱患,長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第三條 需要約談鄉(鎮)人民政府、縣減災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誌的,由縣減災委主任或授權副主任約談,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誌參加。

第四條 需要約談鄉(鎮)人民政府、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誌的,由縣減災委副主任或授權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約談,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誌參加。

第五條 約談結束後形成紀要,發被約談單位,被約談單位要按照紀要進行落實。

第六條 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以書麵形式報送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附件5

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點管理製度

 

    為確保重點工作有效部署推進,促進我縣防災減災救災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以下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納入重點管理範圍:

(一)縣委、縣政府以及縣減災委員會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

(二)針對未來一個時期製定的工作要點;

(三)圍繞工作要點中重要內容,作出的具體工作安排;

(四)上級進行掛牌督辦的重要事項;

(五)其他需要納入重點管理的工作。

第二條 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針對重點管理工作進行任務分解,明確牽頭責任部門(單位),以及完成時限和工作要求。

第三條 各責任部門(單位)對牽頭承辦的重點工作,要強化組織領導,認真研究謀劃,製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責任人、推進措施、時間表,有序推進工作,確保高質量完成。同時,定期向縣減災委辦公室報送進展情況。

第四條 縣減災委辦公室對重點管理工作實行月督查、季通報,並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對重點工作進展緩慢的,實施通報、提醒警示;對重點工作責任落實不力、推諉扯皮、延誤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實施掛牌督辦、約談,直至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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