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高齡津貼發放和管理辦法
為促進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精神及《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9年河南省重點民生實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辦〔2019〕5號)、《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高齡津貼製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高齡津貼發放對象
凡具有安陽市戶籍,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屬高齡津貼發放對象。
二、高齡津貼發放標準
80(含)至89周歲老人的敬老津貼,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
90(含)至99周歲老人的敬老津貼,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發放。
100周歲(含)以上老人的敬老津貼,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發放。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難對象時,高齡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高齡津貼不計入個人收入。
三、高齡津貼發放單位
高齡津貼發放由安陽市民政局、安陽市財政局統籌指導,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依據上述標準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省財政對全市80-89歲、90-99歲、100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分別補助5元、30元和150元;
城區高齡津貼由市財政、區財政按照省補助後4:6的比例分擔。
縣(市)高齡津貼按照省補助後不足部分由縣(市)財政負擔。
四、高齡津貼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凡符合高齡津貼申請條件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出示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4份)和戶口簿(出示戶口簿原件並提交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複印件各4份),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安陽市高齡津貼申領表》(一式4份)。申請人由於疾病等原因不能自己申請的,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但需提供申請人簽名的書麵委托書並由社區(村委會)蓋章確認。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從89周歲增齡至90周歲,或從99周歲增齡至100周歲,僅享受津貼標準提高,其它條件沒有變化,無須再次提交申請,由老人所在社區(村委會)每月將升級變動情況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事機構、縣(市、區)民政局備案。社區(村委會)應確定1名工作人員負責高齡津貼登記、審核、發放及相關工作,其他人員予以協助。
(二)審核。社區(村委會)在接到個人申請後,要認真調查核實,進行初審評議,在社區(村委會)公示欄內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無村(居)民提出異議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在每月3日前報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事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事機構要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書麵向申請人告知理由,審核無誤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每月9日前將申請材料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市、區)民政局在受理申請材料後,在每月19日前辦結審批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納入高齡津貼發放範圍,統一登記造冊(紙質版和電子版)。
《安陽市高齡津貼申領表》經審定後,應在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事機構以及社區(村委會)分別留存備案。
五、高齡津貼發放
高齡津貼的發放,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上按人逐月發放,由縣(市、區)民政局按社會化發放的方式在每月28日前將當月高齡津貼發放到位。
高齡津貼自申請人符合年齡、戶籍條件的當月起計發,發放至亡故次月止。即將符合高齡津貼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發放年齡條件的前12個月內提出發放高齡津貼申請。
戶籍新遷入社區(村)的8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老年人,可以從遷入當月起申請,從遷入之月起計發。戶籍遷出社區(村)或亡故的發放對象,其戶籍所在社區(村委會)和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要及時辦理高齡津貼注銷手續,從其遷出或亡故後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高齡津貼。
因個人原因延誤申請的,經審核後,高齡津貼從申請批準當月起計發,不再補發。
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的老年人,從離開最後居住地沒有音訊之日起滿1個月的,津貼停止發放。因音訊全無而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出現後,可以重新申請高齡津貼,核準後,從重新核準之月起計發,不再補發。
已符合高齡津貼發放條件的,但在津貼發放前已經亡故、遷出的,不再補發。
六、高齡津貼管理要求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高齡津貼的審核發放,並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檢查與指導。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核實享受高齡津貼老人的有關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台賬,建立健全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個人檔案和轄區老年人基礎數據庫。高齡津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分類發放,確保進出合理有序,努力做到不漏發、不超發。對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事機構每年6月和12月要各進行一次資格條件複審,複審中如發現人員亡故、失蹤、戶口遷出等已喪失發放條件的情況,要及時予以核減。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事機構每月15日前將本轄區內享受高齡津貼老人的新增、變更(升級)、注銷(亡故、遷出)等情況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核備案。
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高齡津貼所需資金的安排撥付,每月20日前將所需資金撥付給縣(市、區)民政局。
各縣(市、區)民政局根據上級部門要求定期不定期匯總上報發放情況。每年10月1日前,各縣(市、區)民政局將下一年度發放人員總數上報市民政局和本級財政部門,由各級財政部門做出預算安排。
七、監督檢查
各級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統計報告製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各縣(市、區)民政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高齡津貼的發放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請和發放程序,並向媒體和社會公開,接受村(居)民的監督和檢驗。
高齡津貼資金的發放工作,應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對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和不按規定發放的,要依法查處。
村(居)民對已核準或已享受高齡津貼人員有異議的,可向審批發放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直接舉報,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書麵答複舉報者。情況屬實的依法查處。
八、責任追究
從事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放工作。凡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核的,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挪用、扣壓、拖欠高齡津貼的,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津貼的,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糾正,並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享受高齡津貼人員亡故、遷出或失蹤1個月以上的,其親屬和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委會)應當及時向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事機構通報信息。其親屬故意隱瞞信息以騙取高齡津貼的,其騙取的高齡津貼由鄉鎮(街道辦事處)予以追回上繳,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九、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要根據本辦法,建立健全本地高齡津貼發放和管理的具體製度和措施。
來源:安陽市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