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縣政複決〔2022〕8號
申請人:王**,男,漢族,身份證號:4105221977*******,住河南省安陽縣高莊鎮西崇固村。
被申請人: 安陽縣公安局
負 責 人:周孟亞職務: 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 公安局工作人員
高** 公安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1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後,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麵答複。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因兒子被毆打一事,申請人奔波於鎮縣市三級政府相關部門反應問題後無果,無奈之下,於2022年2月27日赴京去國家公安部信訪中心求助,坐1號地鐵線途徑天安門東站向治安大隊人員問路時被帶走,在禁閉後於27日晚遣送到久敬莊登記,後被村支書接回。這些過程無任何過激行為,服從工作人員安排,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行為後果,故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1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成立,請求撤銷。
申請人提交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明;2、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1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3、微信聊天記錄截屏;4、北京西站到公安部線路圖。
被申請人稱:2022年2月27日,在全國兩會安保期,申請人攜帶信訪材料在北京天安門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分流點民警發現後遣送至久敬莊分流中心。2022年2月27日下午,申請人被高莊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接回。申請人所攜帶的信訪材料反映其兒子於2018年被毆打一案,申請人於2019年4月16日已經收到信訪救助款,並保證不再以此事為由進行上訪。安陽市駐京信訪工作組處置單上顯示申請人攜帶信訪材料在北京天安門上訪,要求安陽縣公安局依法處理。申請人以前去過公安部信訪中心,知道所在地,而申請人被發現地與公安部信訪中心距離較遠,該地點不是到公安部信訪中心的必經之路,申請人具有在天安門上訪的故意。綜上,申請人在全國兩會安保期,攜帶信訪材料在北京天安門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分流點民警發現,其行為已經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行政複議授權委托書2、2022年2月27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卷宗複印件一本。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27日,申請人攜帶信訪材料在北京天安門附近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分流點民警發現,後遣送至久敬莊分流中心,2022年2月27日下午,申請人被高莊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接回。2022年3月14日,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全國兩會安保期間,攜帶信訪材料到北京天安門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分流點民警發現後遣送至久敬莊,已形成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1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經集體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1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