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縣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與反饋,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 〔2008〕 17號)及《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縣政府組織的決策後反饋及評價活動,適用本製度。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決策後反饋及評價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在施行過程中,負責決策評價的組織機構對決策造成的影響、決策實施的成本與效益、決策與社會實際的符合程度等進行反饋並作出評價,並由此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活動。
第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是決策後反饋及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機構,重大事項承辦部門或縣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以下稱評估機關)具體負責決策後反饋及評價工作。
第五條 決策後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六條 決策後評價要以有利於檢驗我縣重大行政決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於實現決策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利於決定決策的循環形式為目的。
第七條 跟蹤反饋、評估機關、受委托評估機構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按照評估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第八條 參加跟蹤反饋、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評估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九條 開展決策跟蹤反饋、評估工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決策跟蹤反饋、評估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網上發表意見等方式,向跟蹤反饋、評估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收集有關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和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務的信息資料,及時進行分類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評估信息收集係統,為開展決策跟蹤反饋、評估工作積累資料。
第十一條 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跟蹤反饋、評估機關的要求,提供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決策跟蹤反饋、評估工作。
第二章 規範性文件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評估
第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跟蹤反饋、評估是指規範性文件實施後,根據其製定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規範性文件的製定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等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評價,並提出跟蹤反饋、評估意見的製度。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跟蹤反饋、評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文件提出較多意見的;
(二)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或實施機關、政府法製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規範性文件跟蹤反饋、評估的;
(三)規範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製定機關或實施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跟蹤反饋、評估可以根據規範性文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全部內容進行跟蹤反饋、整體評估,或者對其主要內容進行跟蹤反饋、部分評估。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跟蹤反饋、評估主要依據以下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標準。各項規定是否與現行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標準。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得到體現;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采用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製定目的;法律責任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協調性標準。政府規範性文件與同位階的規範性文件是否存在衝突,規定的製度是否互相銜接,要求建立的配套製度是否完備;
(四)可操作性標準。規定的製度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易於操作;
(五)規範性標準。製定技術是否規範,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政府規範性文件的正確、有效實施;
(六)實效性標準。政府規範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的製定目的。
第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跟蹤反饋、評估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網絡調查、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專家谘詢、案卷評查、相關規範性文件比較分析等多種方法進行,最終形成跟蹤反饋、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跟蹤反饋、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反饋、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績效、製度設計等跟蹤反饋、評估內容分析;
(三)跟蹤反饋、評估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將規範性文件跟蹤反饋、評估報告報縣政府。
第三章 其他決策事項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評估
第十九條 其他決策事項跟蹤反饋、評估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實施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決策帶來的負麵因素;
(四)實施決策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實施決策與經濟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實施決策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七)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二十條 其他決策事項跟蹤反饋、評估實施可以按方式進行:
(一)運用個體的、群體的訪談方法或采用文件資料審讀、抽樣問卷、實地調研等方法采集整理決策信息;
(二)實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分析決策信息;
(三)運用成本效益統計、抽樣分析、綜合分析等方法評價得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一條 對其他決策事項跟蹤反饋、評估結束後,撰寫決策事項的總體跟蹤反饋、評估報告。跟蹤反饋、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對決策事項的作出與實施進行總體的跟蹤反饋、評價,對決策效果、決策效率、決策效益作出定性與定量的跟蹤反饋、評價;
(二)作出決策跟蹤反饋、評估和定性、定量評價的依據;
(三)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
(四)對決策事項繼續實施、推廣、調整或終結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其他決策事項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評估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報縣政府。
第四章 結果與應用
第二十三條 經縣政府同意的規範性文件跟蹤反饋、評估報告應當作為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範性文件、完善配套製度和改進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經縣政府同意的其他事項決策跟蹤反饋、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決策事項繼續實施、推廣、調整或終結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經縣政府同意的決策跟蹤反饋、評估報告提出改進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建議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落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評估工作依照本製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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