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縣政複決〔2022〕19號
申請人:宋**,男,漢族,身份證號:410522*******,住安陽縣崔家橋鄉康宋村。
被申請人: 安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負 責 人: 桑** 職務: 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 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安(安陽縣)人社工傷不受字〔2022〕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受理的行政複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後,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麵答複。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一、2021年4月17日,申請人宋運平經人介紹到安陽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的安陽市監獄改擴建工程項目幹活,工程項目地址位於安陽市龍泉鎮,主要負責外牆保溫。2021年5月5日,申請人在幹活過程中被吊籃橦傷。當天就到安陽縣白璧鎮衛生院治療。2022年6月21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法定時限為由不予受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製:(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製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在申請人宋運平發生工傷事故的一年內,安陽多次受到疫情影響,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隻能暫停服務,且在此期間政府要求居民全部居家隔離,加上申請人宋運平家中有子女,在外地上學回家需隔離等非人為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在限定時期內進行工傷認定,申請人認為超過工傷認定期限申請工傷認定,不是其個人原因導致的,而是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延長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申請人提交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各一份;2、(安陽縣)人社工傷不受字〔2022〕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複印件及送達回執一份;3、安陽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2022年1月9日《關於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暫停開放的通知》網頁截圖、安陽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2022年4月19日通知網頁截圖各一份;4、《關於調整我市機動車限行政策的通告》複印件一份;5、關於宋千千的解除隔離人員交接管理單、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告知書、居家隔離提示複印件各一份;6、關於宋小雅的居家隔離提示複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一、宋運平申請工傷認定時間,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宋運平自述發生工傷的時間為2021年5月5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規定,即宋運平應當在2022年5月6日之前申請工傷認定,但宋運平於2022年6月21日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明顯超過法定期限,故縣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二、宋運平超法定期限的複議申請理由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1、2022年1月9日《關於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暫停開放的通知》的有關事項如下:“一、自2022年1月10日(周一)起,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暫停對外開放,恢複時間將根據疫情形勢另行通告。”二、如需辦理業務,可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豫事辦”、“安馨辦”進行網上辦理。如需谘詢請撥打各窗口服務電話。”並附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各窗口谘詢電話。據此說明:宋運平自述發生工傷的時間為2021年5月5日,至2022年1月10日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暫停辦公之日有六個多月的時間,在此期間有足夠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上述通知中也通告了網上辦理業務的方式、方法。故宋運平以此作為複議申請理由,明顯不具有合理性。2、2022年3月24日安陽縣政務服務中心公告,即於自3月25日起上午實行彈性辦公,下午恢複正常辦公,該公告至2022年4月19日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暫停開放的通告有將近一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宋運平也有足夠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故宋運平僅提及安陽縣政務服務中心暫停開放的公告,而回避辦公恢複的公告,以及回避網上可辦業務的公告,明顯不具有客觀性和合理性。3、2022年4月19日《關於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暫停開放的通知》的有關事項如下:“一、自2022年4月19日(周二)起,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暫停對外開放,恢複時間將根據疫情形勢另行通告。”二、如需辦理業務,可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豫事辦”、“安馨辦”進行網上辦理。如需谘詢請撥打各窗口服務電話。”並附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各窗口谘詢電話。2022年5月6日早上6點48分公司正常辦理。據此說明,宋運平在工傷認定法定期限的最後一天,即2022年5月6日仍然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再次說明宋運平複議申請中以安陽縣政務服務中心因疫情暫停辦理為由導致的超期,明顯不具有合理性;4、宋運平以其子女在外地上學而導致居家隔離,造成超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期限,不具有客觀性和合理性。首先,具體隔離的期間沒有明確,亦沒有證據證明;其次,長達一年的申請期間,而僅僅1周或14天的隔離期間絕對不可能影響在一年內行使權利,更不可能影響網上辦理業務;最後,假設有居家隔離的情況,假設是在2022年5月6日的申請工傷最後日為第一天的隔離時間,即:最大限度的考慮該原因,那麽在此情況下,解除隔離的時間也不可以能到2022年6月21日其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顯然該理由反而進一步說明了,其超期限申請工傷認定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
被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行政複議授權委托書2、宋運平工傷認定卷宗3、安陽縣社保股來人來訪登記表4、《工傷保險條例》5、安陽縣政務服務中心大廳公告。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宋運平自述在2021年5月5日幹活過程中被吊籃撞傷,造成多根肋骨骨折。2022年6月21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法定時限,於2022年6月23日作出安(安陽縣)人社工傷不受字〔2022〕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不予受理決定,於2022年8月22日向本機關提起複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規定,申請人應於2022年5月6日之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認為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多次因疫情暫停辦公耽誤申請時間,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延長申請期限。但是,安陽縣政務服務大廳在每次暫停辦公通知中都告知了網上辦理業務的方式方法,且暫停辦公處於一年申請期限的中間,並不耽誤申請人在其他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故申請人的理由明顯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於2022年6月21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法定期限,被申請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經集體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安(安陽縣)人社工傷不受字〔2022〕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