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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縣政複決﹝2022﹞22號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行政複議應訴中心 時間:2023-07-06

  申請人:張**,男,漢族,身份證號:410522*******,住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高莊鄉遵貴屯村。

  被申請人:安陽縣公安局。

  負責人:周**,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公安局工作人員。

  冼**,公安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師**,男,漢族,身份證號:410522*******,住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高莊鄉遵貴屯村。

  申請人張**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安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後,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麵答複。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第一2022年9月17日,申請人是在第三人師延申及其妻子的同意下摘取的絲瓜,且在本案發生前,申請人曾多次經師延申和家屬同意摘取過絲瓜。第二,申請人摘取絲瓜的工具係第三人家提供的工具,有相關視頻可以證明,再次印證如果沒有第三人的授權和同意,申請人不可能拿著第三人家工具摘取絲瓜。第三,結合市場上絲瓜價格和申請人的經濟收入情況,申請人沒有進行偷盜絲瓜的主觀心態和故意,且視頻等證據無法直接表明申請人摘取行為係偷盜。第四,申請人事後與第三人經過溝通,第三人已經知悉本案是因夫妻雙方未及時溝通下引發的誤會,申請人也積極與第三人達成和解,並對此次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

  申請人提交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2、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

  3、調解書原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2022年9月17日17時許,申請人張鳳魁將師延申種植在自家南牆外的絲瓜盜走,價值不詳,盜竊過程中致使師延申家南牆外東南角電線杆上的監控攝像頭脫落。第一,申請人稱摘絲瓜工具是由第三人提供,經我局調查事實為申請人第一次在第三人家摘絲瓜時自行用第三人家的材料製做的工具,並非第三人向申請人主動提供;第二,申請人稱摘取絲瓜前取得第三人同意,我局經詢問當事人、查閱執法記錄儀,可證實申請人今年共三次摘取第三人家絲瓜,第一次、第二次均取得第三人同意,但申請人第二次摘取第三人家絲瓜時第三人愛人王秀珍已明確表示今後不讓申請人再來摘自家絲瓜,且明確表示申請人在2022年9月17日摘絲瓜前未取得同意;第三,申請人稱結合市場上絲瓜的價格和申請人的經濟收入情況,申請人沒有偷盜絲瓜的主觀心態和故意。我局認為市場上絲瓜的價格和申請人的經濟收入情況等因素與其偷盜絲瓜的主觀心態和故意無直接關係;第四,申請人稱積極與第三人達成和解,並對此次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經我局調查第三人在遵貴屯村家中、高莊派出所內等多個場合均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並要求民警依法處理,至於我局作出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後雙方當事人是否達成和解、是否對第三人進行賠償不溯及我局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行政複議授權委托書;2、執法視頻光盤一張;3、2022年9月17日安陽市安陽縣高莊鎮遵貴屯村師延申絲瓜被盜卷宗複印件一本。

  第三人稱:第一,2022年9月17日申請人摘取我家絲瓜並未取得关键词2夫婦的同意,對這件事不知情;第二申請人曾經在我家摘過兩次絲瓜,但是第二次時我愛人王秀珍已經給申請人明確說過以後不要再來;第三,申請人摘取絲瓜的工具是他第一次在我家摘絲瓜時自己在我家找材料做的,不是关键词2主動提供的,而且我家除了晚上睡覺時,其他時間基本不關門,2022年9月17日下午申請人什麽時候進我家院子拿的工具摘絲瓜关键词2都不知道,直到2022年9月18日發現監控脫落才發現有人偷絲瓜。第四,事後申請人托多人到我家說情,关键词2才給他簽了調解書。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18日8時16分,第三人師延申報警稱自家絲瓜被盜,經高莊鎮派出所警方調查發現申請人張鳳魁於2022年9月17日17時許將師延申種植在自家南牆外的絲瓜摘走,過程中致師延申家南牆外東南角電線杆上的監控攝像頭脫落。2022年9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以盜竊行政拘留五日。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於2022年9月22日向本機關提起複議。

  另查明:2022年9月23日,申請人與第三人達成調解,第三人承諾不再追究申請人的責任,申請人保證把第三人脫落的攝像頭裝好,並為第三人增加兩個攝像頭,申請人已按照調解書執行到位。

  本機關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定職權。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之規定,申請人未經第三人同意摘取其種在自家南牆外絲瓜,構成盜竊。但是考慮申請人與第三人屬於同村鄰裏,且9根絲瓜價值較小,並未對第三人造成嚴重損失,且雙方在事後已達成調解,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應當屬於特別輕微。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之規定,應當對申請人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被申請人未考慮申請人的違法情節直接給予申請人5日行政拘留,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經集體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5目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縣公(高)行罰決字〔2022〕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調出處理。

  申請人及第三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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