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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縣政複決﹝2022﹞26號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行政複議應訴中心 時間:2023-07-06

申請人:**,漢族,身份證號:372924**********,住鄭州市中原區桐柏南路凱旋門。

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人:**,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局工作人員。

            王**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反饋內容行政複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後,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麵答複。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2022年9月15日,申請人在安陽縣瓦店集史騰飛超市購買到1.老抽醬油(生產日期2021-12-11,保質期9個月),2.胡椒粉(生產日期2020-1-2,保質期18個月),商品均已過期,後向12315舉報平台投訴此事,被申請人回複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國家出台舉報獎勵辦法就是鼓勵舉報人去舉報違法食品,已經向被申請人提供了違法線索,被申請人不予立案,讓申請人無法獲得應有獎勵,應該撤銷該反饋內容,依法立案並依法獎勵。

申請人提交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2、《舉報詳情》截圖一份

    被申請人稱:2022年9月28日,申請人在12315平台向我局舉報其2022年9月15日在匯鑫超市購買到一瓶過期老抽醬油和一袋過期胡椒粉。接到投訴舉報之後我局執法人員2022年9月29日到安陽縣瓦店集史騰飛超市(門牌標識為匯鑫超市)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檢查未發現舉報人所述事實,經詢問當事人,被舉報人承認曾銷售過,後已改正。另查明舉報人到店購買商品時幾乎對每一種產品都詳細查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購買投訴事項中的醬油和胡椒粉時也詳細查看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就是說投訴人知道所購食品已過期。被舉報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值小,明顯輕微;剩餘過期食品及時下架處理,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規定,執法機關可以不予立案。

被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行政複議授權委托書;2、被舉報人門牌照片、營業執照、小經營店登記證;3、舉報人購買過期醬油和胡椒粉視頻截圖;4、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證明。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15日,申請人在安陽縣匯鑫超市(瓦店集史騰飛超市)購買到1.老抽醬油(生產日期2021-12-11,保質期9個月),2.胡椒粉(生產日期2020-1-2,保質期18個月),商品均已過期。2022年9月28日,申請人在12315平台投訴此事。2022年9月29日,被申請人到被舉報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舉報人所述事實,經詢問當事人,被舉報人承認曾銷售過,後已改正2022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之規定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該反饋內容,於2022年10月24日向本機關提起複議。

本機關認為:被舉報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值小,明顯輕微;剩餘過期食品及時下架處理,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規定,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經集體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維持被申請人於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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