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位置: 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平台 > 政策 > 規範性文件 > 縣政府辦(示範區辦)文件

索 引 號 B0001-2023-112 有 效 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09日
標  題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陽縣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安陽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安縣政辦〔2023〕26號 發布時間 2023年06月12日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安陽縣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安陽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3-06-12

  

  安陽縣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安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安陽縣行政區域範圍內農村自建住房的規劃管理和用地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規劃管理,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對村民申請自建住房的建築位置、麵積、層數、高度等作出審批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用地管理,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村民申請自建住房選址占用農村集體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條 農村自建住房由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由縣政府批準。按照《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應當在鄉鎮政府的領導下,對農村自建住房規劃申請進行初審並提供審批手續辦理指導或代辦服務。

  第五條鄉鎮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鄉村規劃管理委員會相關製度,加大村莊規劃編製經費投入,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村莊規劃編製工作,完成村莊規劃編製全覆蓋,為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建設提供依據。

  第二章規劃管控

  第六條農村自建住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製村莊規劃的,應當位於《安陽縣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劃定的村莊建設用地邊界內,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位於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曆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住房,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七條農村自建住房選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廢棄地,滿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阻礙交通、侵占公共用地和鄰裏通道,妥善處理給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風等方麵的相鄰關係。

  農村自建住房不得在地質災害危險區、洪澇災害頻發區、地下采空區和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選址,應當避讓蓄滯洪區等低窪地區,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公路建築控製區的範圍和安全距離內不審批新建宅基地,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不少於30米,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與電力線路保持20米、地下電纜線路保持0.75米;同時還應綜合考慮鐵路、河堤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八條農村自建住房應當結合村莊規劃等明確的風貌管控要求和縣住建局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合理確定用地位置、麵積和建築麵積、高度、層數、風貌等,突出傳統民居特色。

  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簡稱“一戶一宅”),超過一處或麵積超標的,應當逐步退出。

  村莊規劃自建住房標準總層數不超過三層,單層建築,簷口高度不超過4米;兩層及以上建築,每增加一層簷口高度增加不超過3米。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需征得村級組織及相關利益方的同意並納入規劃。

  鄉鎮政府應按照農村自建住房周邊環境確定各村房屋室內坪高度,室內外高差不大於0.45米,並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和放線記錄中予以明確,嚴禁擅自改變農村自建房房屋室內坪高度,院落與巷道高差需根據村莊實際統一規定,建築總限高10米(正負零至建築坡屋麵、女兒牆等凸出部位)。台階、挑簷、陽台、圍牆等附屬不得超出用地範圍。

  第九條 嚴格控製切坡自建住房,確因用地困難需要切坡的,應當在鄉鎮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做好坡體防護工作,確保建房安全。經縣政府批準實施搬遷撤並的村莊,應當嚴格限製自建住房活動。

  第三章新增建設用地審批

  第十條 農村自建住房應當優先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農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一戶一宅”、搬遷撤並類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多戶集中建房。多戶集中建設住房時,相關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一並申請使用單列計劃指標。

  以增減掛鉤項目審批用地的,按增減掛鉤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實行單獨組卷,以村為單位提出用地申請,鄉鎮政府審查後報縣政府批準;批準後10日內,縣自然資源局在省級政府批準建設用地備案係統中按要求報備,所需計劃指標年底實報實銷。

  報縣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鄉鎮政府出具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並由縣自然資源局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製要求及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農村自建住房建設占用耕地的,由縣政府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要求,所需費用由縣、鄉財政各承擔一半。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或者占補平衡指標費。

  第四章 規劃審批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村民申請自建住房經村級組織審查通過後報鄉鎮政府審批。鄉鎮政府對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其中:不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10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10日內,報縣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十五條 鄉鎮自然資源所負責對農村自建住房用地選址是否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擬建房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或者風貌管控要求等進行審查,可以通過公開招聘規劃師、建築師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審查。

  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住房聯審聯辦製度。鄉鎮政府專門機構從接到村級組織報送材料後,組織鄉鎮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機構進行實地審核。核查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勘查用地四至、麵積、地類、規劃等。符合條件和政策的,繪製宅基地平麵位置示意圖並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自收到申請資料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向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報送審批備案。

  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提供地塊用地情況、擬建房屋設計方案或我縣農村住房設計圖集方案等材料。

  第十七條 房屋竣工後,建房戶應當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自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組織村民、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進行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麵積、規劃要求等建設住房,並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提出驗收意見。

  第十八條 農村自建住房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後,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審批事項公開製度,將村莊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承諾事項、投訴舉報方式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公開欄等途徑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審批和承諾事項的監管實行村民自治管理,並納入村規民約。通過村民自治無法解決的,及時報告鄉鎮政府。

  村級組織要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協管員製度,及時發現和製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鄉鎮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巡查監督,及時發現並向鄉鎮政府報告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住房的行為,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村級組織統一組織進行多戶集中建設住房的,由村級組織提出申請,鄉鎮政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除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曆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對住房建築風貌有特殊管控要求的區域外,村民利用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進行住房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規劃審批,實行申報承諾製,申請人應當書麵向鄉鎮政府承諾建設住房符合當地村莊規劃(未編製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符合縣政府有關農村自建住房建築位置、麵積、層數、高度等標準和規範要求,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未經批準的,暫不實施規劃審批,《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經鄉鎮同意後按本實施細則進行建房。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安陽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築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築活動,切實提高農村房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築管理辦法(試行)》、《安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依法依規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房屋建築活動及管理服務。

  第三條農村房屋建設應當堅持房屋安全、成本經濟、功能現代、風貌鄉土、綠色環保的原則,體現當地傳統建築風貌,弘揚傳統建築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提升鄉村風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房屋包括兩類:

  (一)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村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建築麵積在24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三層(不含三層)的住房。

  (二)農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農村房屋建築。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房屋建築活動實施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工作;負責組織編製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加強對農村房屋建設單位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建築工匠培訓;負責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抽查。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指導村民自建住房風貌規劃;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動產登記。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適時製定超過麵積標準的宅基地超出部分宅基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行政執法等執法部門或鄉鎮政府依法負責對違法項目的監督管理和查處工作;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房屋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提供技術服務,負責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築活動進行現場管理和日常巡查,對項目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現場查驗,發現問題及時勸阻並製止,對解決不了的按照職責範圍向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等部門報告;協調住建部門提供農村自建低層房屋設計通用圖冊;做好開工登記、檢查記錄、竣工資料建檔等工作。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製定農村房屋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協助村民辦理農村房屋建設有關手續;對農村房屋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並向鄉(鎮)政府報告。

  第二章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

  第九條村民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後,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人員信息等資料,填寫《農村自建低層房屋開工登記表》(附件1),鄉(鎮)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

  第十條村民必須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並與施工方簽訂書麵合同(推薦采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製定的安陽縣農村自建低層房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附件2),約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完工後,村民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建房人、施工方、技術人員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自建低層房屋施工質量和竣工驗收表》(附件3),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

  第十二條村民可委托具備房屋建築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建築、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紙,也可選用政府購買服務設計的《安陽縣農村住房圖集》。村民所建房屋為一層且建築麵積不超過120平方的,可以委托具備河南省農村建築工匠培訓證書的建築工匠免費進行簡易設計,但必須滿足抗震設防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的施工方,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村民是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築活動的實施主體,對房屋建設和使用負首要責任。村民應在開工前報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在完成竣工驗收後內將驗收信息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村民應當自覺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施工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具備河南省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合格證書的建築工匠;二是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三是依法成立的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等。施工方應嚴格按照設計圖,執行國家規定的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設計方應具備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具有行業執業資格的注冊工程師,施工方也可從《安陽縣農村住房設計圖集》選用圖紙。

  第十七條農村建築工匠應具備河南省鄉村建築工匠培訓合格證書。縣住建局組織對農村建築工匠進行培訓考核,發放合格證書,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名錄,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的施工應做到文明施工。

  (一)施工現場應采取圍護或隔離措施與周邊環境隔離,避免造成安全隱患。

  (二)施工場地要合理布局,施工物料堆放整齊,砂石物料不用時要進行覆蓋,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禁止高處清掃的垃圾和廢料向下拋擲,保持現場整潔衛生。

  (三)禁止亂傾汙水,運輸車輛要做好覆蓋,不得將泥沙帶出現場,不沿途遺灑,做好施工場地周邊的清掃、灑水和施工物料整理。

  (四)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保障鄰裏通道暢通,並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日照、采光等方麵的鄰裏關係。

  第十九條施工方要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加強施工人員日常安全教育培訓,鼓勵為施工人員購買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施工方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對樓梯臨邊、陽台臨邊、框架樓層邊設置防護欄杆,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采光井口、預留洞口等設置穩固的蓋板或防護欄杆等防護設施。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做好安全防護,確保人身安全,禁止酒後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一條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施工時須采用合格的施工機具,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吊裝設備設施。抬吊構件、材料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要保證設備自身的平衡與整體穩定性。人工抬吊構件、材料等的繩具應采用合格的麻繩或鋼絲繩,不得用螺紋鋼做吊鉤和用鉛絲做吊具繩,不得使用簡易木架支撐的吊裝葫蘆等吊裝設備。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TN-S接零保護係統(三相五線製係統),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電線電纜無老化、破損和漏電現象,嚴禁亂拉亂接。手持電動工具和插頭插座應安全可靠,嚴禁直接將電線的金屬絲插入。

  第二十三條高處作業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腳手架搭設必須確保架體穩定,腳手板鋪設安全,架子外側要搭設防護網。嚴禁攀爬腳手架上下和隨意拆改腳手架。架子、樓板上堆碼的磚、砌塊高度不超過三層。使用移動簡易腳手架的高度不應超過5m,麵積不超過10㎡。改建或裝修時不得在120mm厚磚牆、毛石清水牆、磚(石)獨立柱、過梁上設置腳手眼。

  第三章 農村其他房屋

  第二十四條農村其他房屋建築活動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建築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履行農村其他房屋建築現場管理責任,對施工過程進行現場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阻並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建房人對農村其他房屋建設項目負首要責任,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管理製度。農房建設嚴格按照村莊規劃要求建設,原則上控製在兩層或兩層以下。三層及三層以上或建築麵積24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完成報備,及時向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根據需要,統一組織購買技術服務,為農村房屋建築活動提供技術支持,保障監督管理。鼓勵鄉(鎮)政府按照需求為村民自建住房統一組織購買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村委會要設立農村房屋建設村級協管員,協管員應具備一定建設施工經驗和技能,負責農村宅基地和農民自建住房活動的日常巡查,建立村級巡查台賬,參與建房放線驗線、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等全過程,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製止,並向鄉(鎮)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鄉(鎮)政府要配齊鄉鎮農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及時處置,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村房屋建設相關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房屋建築活動巡查製度,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違反設計、施工、監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鄉(鎮)政府或縣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二)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問題的,責令改正;發現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暫時停止施工。

  (三)發現既有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應當指導房屋使用人進行修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房屋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條 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農村房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三十一條 在建房過程中,建房人和施工方應當選用符合國家和省級規定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方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方應當勸阻、拒絕。

  第三十二條 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從事相關建築活動,嚴格執行房屋建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負責,承擔終身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房屋應按照批準使用用途進行使用。對農村房屋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由房屋所有權人組織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後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依法提出申請並經有權限機關審核辦理。對發現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行為,鄉鎮政府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房人的開工、竣工資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建檔的;

  (二)未按規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術服務,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責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鄉(鎮)政府應當對有下列行為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一)村民未按規定取得相關手續,擅自開展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築活動的;

  (二)村民未按規定申請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投入使用的;

  (三)農村房屋所有權人未按規定進行技術鑒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六條農村房屋改建、擴建、翻建項目,按照新建項目履行程序。

  第三十七條農村自建低層房屋通過驗收後,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土地、規劃、房屋建設管理和消防等方麵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1.農村自建低層房屋開工登記表

  2.安陽縣農村自建低層房屋施工合同(試行)

  3.農村自建低層房屋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表

  4.安陽縣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施工審批流程圖

  • APP
    客戶端

  • /

  • 關 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