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福彩圓夢 孤兒助學工程”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彩圓夢 孤兒助學工程”(以下簡稱“助學工程”)項目管理,規範資金使用,確保項目質量和實施效果,根據《河南省“福彩圓夢 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細則(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助學工程”項目是由民政部組織,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具體實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麵向孤兒開展的助學項目。本辦法所稱“助學工程”中央補助資金,是指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補助地方項目資金中用於“助學工程”的資金。
第三條 本項目資助對象範圍是已被認定為孤兒身份、年滿18周歲後在普通全日製本科學校、普通全日製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
第四條 本項目資助方式是為上述在校孤兒發放相關補助費用,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學年1萬元助學金,資助時限為孤兒入學就讀期間。
第二章 申請、確認和發放
第五條 縣、鄉鎮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孤兒宣傳告知“助學工程”相關情況。縣級民政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家庭巡訪等方式主動了解社會散居孤兒就學情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孤兒辦理領取助學金的手續。縣級民政部門在停發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的同時,應當跟蹤孤兒繼續就學情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孤兒納入“助學工程”。
第六條 社會散居孤兒的助學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受理,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孤兒的助學申請由福利機構所屬民政部門受理。
第七條 受理孤兒助學申請的民政部門負責確認孤兒身份,對學籍等信息進行核實。確認為受助對象的,納入“助學工程”,為孤兒發放助學金。
第八條 民政部門完成受理、確認工作後應通過社會化發放方式,將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孤兒本人的銀行卡,助學金的發放從孤兒入學開始到孤兒畢業結束。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孤兒動態,孤兒因畢業、退學等原因不再就讀的,應當退出“助學工程”。
第三章 資金測算和撥付
第十條 縣級民政部門在編製當年資金使用預算時,對於上年度資金使用有餘額的,應當結轉下年使用,在預算申請中扣減上年度資金餘額。
對於上年度資金撥付不足的,應當追加不足部分,在預算申請中加上上年度資金不足部分。
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管理。結轉、結餘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結算年度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兒助學金,列入本年度結算範圍。
第十二條 收到撥付資金後,應認真執行資金使用計劃。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材料核實、家庭巡訪、數據比對等多種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檢查、評估,確保項目實施效果,提高助學的精準性。
第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對本轄區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狀況負責,每年對項目受助對象檢查應當做到全覆蓋。
第十五條 完成確認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對納入“助學工程”的孤兒做到一人一檔,檔案應當包括孤兒基本信息、助學申請、錄取通知書複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