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全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噪聲和大氣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在安陽縣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
二、鄉(鎮)政府、村(居)委會,應當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開展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組織、發動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要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製止未成年人在安陽縣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麵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實行有獎舉報。向公安局(舉報電話:110)、應急管理局(舉報電話:0372-3804777)進行舉報。凡舉報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煙花爆竹,構成治安案件的,獎勵舉報人2000元人民幣;構成刑事案件的,獎勵舉報人10000元人民幣。對打擊報複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七、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