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安陽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安政辦〔2022〕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安陽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2年11月15日
安陽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辦法(暫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以下簡稱《條例》),有效防範、化解和處置各類非法集資風險隱患,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的發展理念,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原則,加大防範預警、案件處置、宣傳教育等工作力度,形成責任明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範工作常態化、處置工作法治化的長效機製,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的發生。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通過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行業自律、舉報獎勵等各項製度,紮實做好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互聯網管理、廣告管理、資金異常流動監測等工作,強化和完善防範措施,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的發生。
(二)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落實監管職責,特定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基層自治組織履行職責義務,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發揮監督作用,切實形成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
(三)堅持問題導向、補齊短板。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有關單位參加的工作機製,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認定和依法處置,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積極配合防範和處置工作。
(四)堅持依法處置、穩妥化解。嚴厲打擊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非法行為,最大限度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做到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經濟效果相統一。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三、建立機製
(一)聯席會議機製。建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市級聯席會議機製,由市金融工作局作為牽頭部門,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人行安陽市中心支行、安陽銀保監分局、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等市直相關單位作為聯席會議機製成員單位。
(二)主要職責。負責市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工作,製定市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具體政策;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定市域內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管轄權;負責聯係上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主管部門。
聯席會議機製下設辦公室和行刑銜接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擔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市級聯席會議機製日常工作。行刑銜接組承擔非法集資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移交、偵辦起訴判決的進度、處置兌付等有關問題的協調推動工作。
四、職責分工
(一)市金融工作局
1.根據政府部署,加強監測預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全市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2.會同市場監管、登記機關等部門建立商事登記管理會商機製,發現其他與集資有關的予以重點關注。
3.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的監測;組織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的互聯網應用。
4.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廣告監測;組織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的廣告。
5.與人行安陽市中心支行、安陽銀保監分局建立可疑資金監測機製。
6.根據政府部署,開展常態化宣傳教育。
7.公開舉報方式,接受舉報,依法處理。
8.發現存在風險的,有權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9.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10.對轄內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研究確定管轄權歸屬問題,報市聯席會議確定。
11.對涉嫌非法集資主體可以采取進入場所,詢問、查閱、複製、封存、查詢賬戶等調查取證措施。
12.有權要求涉嫌非法集資主體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管部門暫停辦理有關單位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13.對於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責令立即停止。發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14.對涉嫌非法集資主體可以采取查封場所,查封、扣押資產,責令追回、變價出售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等措施。
15.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製相關人員出境。
16.監督市級查辦案件中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清退集資資金。
17.對非法集資人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可責令停產停業,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18.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配合有關部門對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建立信用記錄,按照規定將其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對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阻礙調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市委宣傳部
組織當地各類新聞媒體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三)市委政法委
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係,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
(四)市委網信辦
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的監測,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依法作出處理。
(五)市公安局
1.做好行刑銜接工作。
2.阻礙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市市場監管局
1.加強商事登記管理,與市金融工作局等有關部門建立會商機製,發現與集資有關的予以重點關注。
2.會同市金融工作局加強廣告監測,並依法查處非法集資廣告。
3.根據市金融工作局通知,對涉嫌非法集資的,暫停辦理有關單位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4.對於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吊銷營業執照。
5.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規定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處罰。
(七)人行安陽市中心支行、安陽銀保監分局
1.參加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製。
2.建立可疑資金監測機製,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對資金異動加強監測。
3.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參與調查認定。
4.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5.對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未履行防範非法集資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6.未經依法許可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按照監管職責分工進行處置。
(八)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
1.協調各通信公司運用大數據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依法作出處理。
2.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協調各通信公司依法予以關閉。
3.對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防範和處置義務的,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等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防範工作
1.監測預警。
市金融工作局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製,與省級係統對接,運用大數據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1)線上監測。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其中,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市委網信辦、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金融工作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市金融工作局與人行安陽市中心支行、安陽銀保監分局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製,人行安陽市中心支行、安陽銀保監分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
(2)監測與排查相結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
(3)線下排查。各級黨委政法委將非法集資監測預警納入平安建設創建考評體係,發揮現有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處非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範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發現成員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也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處非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市場準入。
加強商事登記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與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建立商事登記管理會商機製,發現與集資有關的予以重點關注。繼續開展無證涉金融服務企業整治。
3.互聯網信息網站監測。
(1)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2)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4.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監測。
(1)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3)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5.可疑資金監測。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製。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
6.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履行義務。
(1)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製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2)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3)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製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7.行業協會、商會自律。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範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
8.宣傳教育。
(1)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全市常態化宣傳教育組織活動。
(2)安陽銀保監分局負責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設置警示標識。
(3)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4)宣傳部門要組織當地各類新聞媒體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5)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通信公司、電信平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活動。
(6)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在轄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員聚集流動場所(車站、大中專院校、大型商場、賓館)等地顯著位置布置長期防範非法集資宣傳版麵。
9.基層單位組織排查報告。
基層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組織開展非法集資排查工作,發現所在區域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10.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二)處置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1.組織調查認定。
(1)初步調查。對於本行政區域內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形成初步認定意見,應當及時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決定。對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全麵調查取證,組織形成最終認定意見。立案後,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可以撤銷案件;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2)調查取證。對有管轄權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組織調查取證,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阻礙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屬地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組織調查期間,有權要求涉嫌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3)組織認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全麵調查取證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認定。認定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性質;認定違法行為人,包括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認定清退資金來源;認定集資金額、違法所得。根據工作需要,認定集資參與人、投資金額、應清退金額。並組織形成最終認定意見。
2.行刑銜接。
在初步調查、全麵取證、組織認定等階段發現涉嫌犯罪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序。
3.行政處置。
(1)行政強製措施。經調查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經市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製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2)行政處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等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法製審核,召開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會議,應履行告知、聽取陳述、申辯以及複核程序;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履行聽證程序。
(3)行政處罰的執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督促執行行政處罰、申請強製執行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加處罰款、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財物、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等措施。
4.資金清退。
(1)組織形成非法集資行為最終認定意見後,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2)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餘額;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3)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以上行政處置、資金清退部分適用於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非法集資行為。
5.市場退出。
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6.協調配合及準備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人行安陽市中心支行、安陽銀保監分局等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屬地政府工作組,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六、有關要求
(一)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建立分管金融副縣(市、區)長任召集人、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的縣(市、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聯席會議,嚴格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勢,研究部署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應當合理保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預算。
(二)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各縣(市、區)牽頭部門執法隊伍建設,做到領導、機構、人員“三到位”,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紀律嚴明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專職幹部隊伍。明確鄉鎮人民政府牽頭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建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一線防範非法集資預警報告機製,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貼近一線開展預警防範工作。
(三)建立工作報告製度。實行非法集資防範和處置月報告製度,通過《防範非法集資宣傳工作台賬》《涉非法集資風險線索排查台賬》《組織調查認定台賬》《行政處置台賬》等月報情況,厘清風險底數。對新發現的風險線索,及時填報;對沒有發現風險的,實行零報告製度。
(四)加強工作督促指導。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督導工作,重點督導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情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製建設、宣傳教育、風險排查、網格化管理落實、集資參與人維穩情況等,及時發現各縣(市、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加強政策指導,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五)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強化工作紀律監督,對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而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非法集資防範職責的,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的,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工作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給予處分,其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安陽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市級聯席會議名單
附件
安陽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市級聯席會議名單
總召集人宋 偉 副市長
召 集 人李傳銀 市政府秘書長
宋子慶 市政府副秘書長
孫建國 市金融工作局局長
成 員朱紅傑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曹 誠 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秦莉 市委網信辦副主任
王韶方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王新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王勁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樊厲市發展改革委一級調研員
劉誌軍 市教育局一級調研員
趙豐豐市科技局副局長
李立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副局長
程建義市民宗局副局長
王三強市公安局副局長
梁 鋼市民政局三級調研員
李周軍 市司法局高級法律專務
賈軍市財政局副局長
陳 瑾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總會計師
王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董國祿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
李樹錄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陳柳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李紅兵市水利局副局長
李洪民 市農業農村局總農藝師
郝明林市文廣體旅局二級調研員
劉芳市衛生健康委副主任
胡光鏡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副局長
張茂林市應急管理局政治部主任
趙方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杜群山 市人防辦副主任
薛樹軍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長
付學軍市信訪局三級調研員
周國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
李貴喜市林業局副局長
李傳增人行安陽市中心支行副行長
張連波安陽銀保監分局副局長
解奮一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聯席會議機製下設辦公室,薛樹軍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安陽市中心支行、安陽銀保監分局、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等單位科級聯絡員組成。
聯席會議機製下設行刑銜接組,曹誠同誌兼任行刑銜接組組長,薛樹軍同誌兼任副組長,行刑銜接組成員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金融工作局等有關業務負責人組成。
主辦:市金融工作局
(來源:安陽市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