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 (試行)
安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安陽縣行政區域範圍內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通稱村級組織)內土地使用權用於建設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條農村村民申請自建住房必須具備本村級組織成員或村民資格。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本集體所有,個人隻有使用權。因實施村莊規劃、國家建設或城鄉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服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級組織同意可認定為本村級組織成員或村民:
(一)原戶籍在本村級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及畢業生、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複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錄用的在編人員除外;
(二)原戶籍在本村級組織的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刑釋解戒人員。
第四條嚴格執行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不準強占多占耕地建房,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不準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不準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準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五條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鼓勵農村村民在本村級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贈與、轉讓、置換等方式流轉宅基地;嚴禁向本村級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流轉宅基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將其他土地轉為宅基地;不得違法收回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地、買賣宅基地。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各鄉鎮政府為成員單位,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與統籌協調工作。
第七條 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製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報縣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製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加強村民自建住房風貌規劃;辦理農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動產登記。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對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村民住房建築風貌,組織編製村民自建住宅設計圖冊,組織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建築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對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鄉鎮政府要建立鄉村規劃管理委員會,鄉鎮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合理確定村莊布局和規模,統籌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組織本行政區域村莊規劃編製工作。
鄉鎮政府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抗災防災、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曆史文化傳承等因素,編製“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政府審批。
第九條要科學規劃農村宅基地選址,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公路建築控製區的範圍和安全距離內不審批新建宅基地,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
標準為:高速公路不少於30米,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與電力線路保持20米、地下電纜線路保持0.75米;同時還應綜合考慮鐵路、河堤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十條規劃宅基地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縣自然資源部門要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等多種途徑落實占補平衡,不得向農戶收取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費及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耕地占用稅按現行的標準由農戶在宅基地農用地轉用審批後繳納。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簡稱“一戶一宅”),每處宅基地麵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超過一處或麵積超標的,應當逐步退出。
村莊規劃自建住房標準總層數不超過三層,單層建築,簷口高度不超過4米;兩層及以上建築,每增加一層簷口高度增加不超過3米;高度不含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坡頂按簷口高度計。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需征得村級組織及相關利益方的同意並納入規劃。
“一戶一宅”的認定。按照“以成員認定、以戶取得”的原則,以“一戶”為單位認定規則,不以戶籍分戶登記作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二條為了保障“遵規劃、按批準”建房,實行建房保證金製度。農村村民建房收取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為新建2萬元/棟,原址翻建為1萬元/棟。建房履約保證金由鄉鎮財政負責收取,設立專戶管理。
房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的憑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驗收意見表》全額無息退還建房履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但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仍全額無息退還建房履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的,沒收建房履約保證金,並強製性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十三條村民自建住房實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鄉鎮政府每年要以村為單位,匯總並上報提出下一年需要保障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縣農業農村局組織各鄉鎮進行年度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情況統計調查;縣自然資源部門按規定保障計劃指標,並會同縣農業農村局具體落實,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安排,按照不低於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5%的安排,年底實報實銷,年度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安排。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批準宅基地用地指標,合理安排鄉鎮宅基地用地需求。
第十四條縣農業農村局要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探索閑置宅基地及農房盤活利用方式。支持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在不喪失農戶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下,以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利用閑置宅基地和農房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願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建新退舊的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第十五條縣住建部門要結合我縣村民安居需求、氣候條件、地形特點、傳統文化和傳統民居風貌等因素,組織編製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無償提供給村民使用。鄉鎮政府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總體風貌定位,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
第三章 宅基地審批和管理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要建立或指定一個窗口,明確專門機構、確定至少兩名專職人員負責宅基地審批和管理工作,對外受理宅基地或村民自建住房的申請,實行多部門內部聯審聯批製度。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麵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級組織審核公示等,並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及用途管製要求,地質條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時征求意見。優先審批使用村內空閑宅基地,嚴格控製新增宅基地。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戶,可以申請新建或對原有住房進行翻建、改建或擴建:
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2.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有宅基地或住房被占用或拆遷需要安置的(多處住宅或剩餘部分超標除外);
4.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5.離異後無房一方或者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6.因現有住房屬危房或其他原因,確需翻建或改建或擴建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新建不予批準:
1.申請人年齡未滿18周歲的;
2.戶口已遷出沒有被認定為本村級組織成員的;
3.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4.不符合“一戶一宅”,申請新宅基地,拒絕棄舊的;
5.將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賣、出租、贈予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後,再次申請新宅基地的;
6.原有宅基地麵積已達到兩戶及兩戶以上宅基地麵積標準,要求分戶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7.五保戶或政府納入集中供養的;
8.法律、法規不得批準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居民不得翻建、改建或擴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1.已安排新宅基地的而退出的原有宅基地;
2.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3.原住宅已被列入征收拆遷範圍的、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並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4.原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曆史文化名村
(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建築風貌的。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自建住房按“個人申請、村級審查、鄉鎮級審批、縣級備案”的審批模式,實行“審批程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申請人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的審批製度。
第二十條村民申請用地建房,要求提供真實資料,主動履行建房各項程序,並持下列資料向所在村級組織提出申請: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複印件;
(三)申請異地新建住房的,需提交同意退出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分戶居住或者其它不需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築物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村級組織接到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後,可以按照“四議兩公開”的議事規則決策實施。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村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麵積、建房標準、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村民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後將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未通過的,由村級組織告知申請人未通過原因。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專門機構從接到村級組織報送材料後,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三到場”的要求進行實地審核。
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專門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到現場勘查。核查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勘查用地四至、麵積、地類、規劃等。符合條件和政策的,繪製宅基地平麵位置示意圖並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後有異議的,由鄉鎮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及時查實。對不予批準的,專門機構應當書麵告知建房申請人和村級組織,並說明理由。對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資料不齊全的,書麵通知村級組織,由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資料齊全且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鄉鎮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向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報送審批備案。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縣宅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年度新增建設用地5%的指標內安排批準。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在開工前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合同、施工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資料,鄉鎮政府要在收到資料5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到現場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對村民建房現場定界、放線,並繪製宅基地平麵位置圖。
丈量放線後方可動工,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內容、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建設,未經開工查驗,不得動工。
村民自建住房可選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也可委托具備房屋建築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建築、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紙。鼓勵鄉鎮聘請相關技術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繪製符合設計規範的圖紙,提供技術谘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房屋竣工後,建房戶應當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自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組織村民、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進行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麵積、規劃要求和質量要求等建設住房,驗收合格的,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提出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建房戶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它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二十六條村民應當自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
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鄉鎮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後可以按要求重新申請。
鄉鎮政府專門機構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並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縣住建部門要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名單,實行建築工匠培訓製度。要會同鄉鎮政府組織建築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村民自建住房需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築工匠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並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量和安全責任。建設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須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
村民自建三層以上住房經鄉鎮政府審查符合開工條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範圍。
村民應當與施工隊伍簽訂施工合同或協議,並約定質量和安全責任。參與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築工匠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八條鄉鎮政府要明確質量安全專管人員對村民自建住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村民確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層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二十九條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施工中發生事故時,鄉鎮政府要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建新退舊管理。宅基地申請人在村鎮規劃區內新選址申請宅基地時,應同時與本村級組織簽訂承諾書,承諾將超標準的老宅基地交回本村級組織,將老宅基地使用證按法定程序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將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後退還所屬的村級組織。
第三十一條遵照“取之於戶,收費適度;用之於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擬對超標準的宅基地超出部分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農業農村部門擬訂收費標準,逐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批準後由鄉鎮收取。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本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公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級組織報經鄉鎮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二)為實施空間規劃、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四)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住宅所有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的;
(六)自宅基地使用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或空閑、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複使用的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宅基地,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與適當補償。
第三十三條縣農業農村局要按照信息公開規定,組織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信息“縣、鄉(鎮)、村”三級信息公開平台,將農村宅基地用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開。
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應及時公開審批結果。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第三十四條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村級組織成員內部以贈與、轉讓、置換等方式進行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所有權一並流轉。不允許轉讓給本村級組織以外的人員或者組織。
鼓勵村集體將退出的宅基地複墾為耕地,複墾新增耕地驗收合格後,土地增減掛鉤指標納入指標交易平台。
對農村方新棄舊退出或超麵積退出後形成的閑置地、廢棄地、空心村等,鼓勵村集體開展農村土地整治、進行盤活利用。
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保留其原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第三十五條流轉的宅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無權屬爭議;
(三)轉讓人轉讓、贈與宅基地後,能夠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
(四)受讓人、受贈人、置換人應為在本村級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新建條件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流轉宅基地應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申請。轉讓、贈與、置換宅基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向所在村級組織申請,經成員(代表)會議同意後,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雙方的相關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送村級組織審核;
(二)審核。村級組織審核通過的,報送鄉鎮審批;
(三)審批。鄉鎮派員調查,符合條件的,雙方簽訂轉讓、贈與或置換協議,協議見證方為村與鄉鎮,簽名並加蓋公章,並給與審批,審批結果予以公示,滿7個工作日後頒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轉移登記。以轉讓、贈與、置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相關要求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三十七條依法依規、穩妥有序、分階段處理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超麵積問題、一戶多宅和未批先建等問題。
對曆史形成的宅基地超麵積,可以采用分戶,流轉方式處理,也可以通過翻建、改擴建除批準不超過167平方米的麵積後,其餘麵積以綠地、菜園,停車等形式消除超麵積。
對一戶多宅采用分戶、流轉方式進行處理。
對曆史形成的未批先建住房,分階段視情況處理。2020年7月3日以後占用耕地建房的,一律進行拆除;2020年7月3日以前建成房屋並已居住的,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麵積的農村宅基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及建設管理要求,經鄉鎮政府批準,可依政策補辦相關手續。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但經2020年違法亂占耕地建房摸底排查登記的,保持現狀,不準建設,不準審批翻建、改擴建,待國家和省有關處理政策出台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按照“市級指導、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要求,鄉鎮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落實巡查、報告和監督管理責任,縣政府每年開展一次農村村民建房專項督查,重點督查鄉鎮及有關部門執行宅基地管理和村莊規劃是否到位、建房審批是否規範、日常巡查是否有效、違法違章建房拆除是否徹底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根據鄉級綜合執法改革要求,鄉鎮政府成立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負責發現和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對重大的、社會影響惡劣的或超出鄉鎮執法範圍的違法建房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條鄉鎮政府、村級組織要建立完善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製度。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對外公布宅基地違法舉報電話,暢通受理舉報渠道。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宅基地批準書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視情況予以整改、審批或拆除。對新建超標準多占的土地、方新棄舊不按規定退還宅基地的、非法批準占用的宅基地,按非法占地處理,其批準文件或登記證書無效;非法占用的土地由鄉鎮政府責令退還,並責令限期拆除建築物,拒不拆除的由鄉鎮強製拆除,拆除費用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村級主體”的要求,鄉鎮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落實巡查、報告和監督管理責任,縣政府每年開展一次農村村民建房專項督查,重點督查鄉鎮及有關部門執行宅基地管理和村莊規劃是否到位、建房審批是否規範、日常巡查是否有效、違法違章建房拆除是否徹底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根據鄉級綜合執法改革要求,鄉鎮政府成立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負責發現和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對重大的、社會影響惡劣的或超出鄉鎮執法範圍的違法建房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條鄉鎮政府、村級組織要建立完善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製度。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對外公布宅基地違法舉報電話,暢通受理舉報渠道。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宅基地批準書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視情況予以整改、審批或拆除。對新建超標準多占的土地、方新棄舊不按規定退還宅基地的、非法批準占用的宅基地,按非法占地處理,其批準文件或登記證書無效;非法占用的土地由鄉鎮政府責令退還,並責令限期拆除建築物,拒不拆除的由鄉鎮強製拆除,拆除費用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第四十二條村級組織在鄉鎮政府指導下,製定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辦法,將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依法依規用地建房。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製度,要在村級組織負責人中明確至少1人兼任協管員,在村民申請建房過程中全程參與,及時發現和製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鄉鎮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關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對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審批、監管、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