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安陽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規定的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現將《安陽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6月28日
安陽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規定
第一條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健康城市建設,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製吸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實行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控製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控製吸煙規定。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控製吸煙工作,將控製吸煙工作納入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保障控製吸煙工作所需經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是控製吸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下列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本領域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控製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及日常監督管理: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托幼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等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等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四)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藥品批發零售、商品批發零售、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五)文廣體旅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營業場所、旅遊景區(點)、體育場館等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電梯等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七)民政部門負責養老院、福利院等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八)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賓館、美容美發場所、洗浴場所等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
(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煙草(含電子煙)市場監管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含電子煙)的工作;
(十)其他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控製吸煙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控製吸煙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控製吸煙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製吸煙宣傳活動。
鼓勵開展控製吸煙誌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控製吸煙谘詢服務,為吸煙者提供簡易戒煙服務。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門診。
第九條 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含電子煙)。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室內區域可以劃定或設置吸煙區。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校和為未成年人提供活動的場所;
(二)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等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福利機構;
(三)體育場、演出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十一條 設置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明顯引導標識、吸煙點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警示標識;
(二)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具備通風換氣條件,並配備煙頭收集容器;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控製吸煙管理製度,開展公共場所控製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出入口及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
(三)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設立控製吸煙勸導員,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者予以勸阻。
鼓勵采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等技術手段,對禁止吸煙場所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止吸煙區域,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製吸煙職責;對不履行控製吸煙職責的經營者、管理者,有權進行投訴。
第十四條 禁止未成年人吸煙,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含電子煙)。對難以判明購買者年齡的,銷售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煙草製品(含電子煙)銷售者,應當在經營銷售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含電子煙)標識。
第十五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第十六條 持續推行黨政機關、幼兒園、中小學校、醫院等無煙單位建設。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且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辦:市衛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