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解讀
一、《條例》製定的必要性
《條例》的製定既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刻汲取我市火災事故教訓,深化以案促改,促進小型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規範化管理,提升消防監管能力水平的具體行動和現實需要。
二、《條例》遵循原則和框架內容
《條例》按照“務實、管用、有效”原則,在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和當前消防體製改革框架下,針對小型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結合我市實際進行消防安全製度規範設計,體現了鮮活的地方特色。
《條例》共三十二條,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條至第八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小型生產經營場所界定標準;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以及行業監管部門職責,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都管都不管、失管漏管、交叉監管等現象,對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及公安派出所在小型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麵所負有的職責作了重點強調。
第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主要規定了小型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要求,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職責,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消防安全責任;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檢查;“多合一”場所設置技術標準、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規定;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疏散通道要求、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主要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製度建立和監督檢查職責,明確了相關部門對小型生產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內容,以及發現消防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的處理、督促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主要對違反“多合一”場所設置要求,違規使用建築材料,違反用火、用電管理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等,設定了相應罰則。
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條例》施行日期。
消防安全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大局,是保民生、促發展的重要安全屏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統籌發展和安全,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此次《條例》的出台填補了監管漏洞、完善了監管機製、建立了長效治理體係,是今後我市小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規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