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縣政複決﹝2024﹞14號
安縣政複決﹝2024﹞14號
申請人:陳**,男,住湖北省隨縣吳山鎮三合村。
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 責 人:郭**,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8,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終止調解決定的行為違法並責令限期告知申請人行政複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後,向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麵答複。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9日在抖音店鋪購買了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罐裝糖果”,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2023年12月6日,申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害人法律責任,收集民事權益救濟的證據,通過掛號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投訴舉報,使用的為郵政快遞(快遞單號:XB24853430542),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12月8日簽收。《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由前述規定可知,被投訴人同意申請人的訴求及被投訴人不同意申請人的訴求均屬於終止調解的情形。自掛號信簽收之日至現在已經超過59個工作日,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將終止調解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知道本案能否調解,被投訴人同不同意申請人的訴求。申請人在投訴舉報材料中預留有真實、有效的聯係地址、電話。而到今天為止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是否終止調解決定的告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可看出來,投訴與舉報是不同的兩套程序,投訴方麵是否受理不影響舉報方麵怎麽處理,舉報方麵怎麽處理也不影響投訴方麵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舉報程序是否立案調查、是否作出行政處罰,其均可以受理或不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所以申請人無法得知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申請提出投訴有無進行調解。綜上,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告知職責,望複議機關依法確認並糾正違法行為。
申請人提交證據:1.商品銷售網頁截圖一張、商品實物照片兩張、商品簽收信息截圖一張、商品快遞盒照片一張;2.《投訴舉報信》複印件一份;3.《投訴舉報信》信封照片及簽收信息截圖各一張;4.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投訴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九元九糖果)的回複》複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一、我局已按法定程序對申請人反映的事項予以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申請人的主張不成立,應當依法駁回。2023年12月8日,向我局書麵郵寄一封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反映其在拚多多平台購買被投訴舉報人(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一罐果汁軟糖,該產品混裝十幾個種類的糖果,未進行明確表示標簽內容以及各個糖果的不同產品屬性,給消費者帶來嚴重誤導,並且按照一罐500克進行銷售,已經屬於分裝生產銷售行為,被投訴舉報人無分裝資質也就是沒有生產許可證的前提下,進行食品分裝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應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我局收到投訴舉報後,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經調查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是我轄區內合法經營單位,隻在網上銷售食品,該商行從廣東樂潮食品有限公司購進大袋裝預包裝食品,根據客戶要求進行散裝銷售,並在包裝標簽上標明了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及經營者、聯係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銷售散裝食品的相關規定。經詢問被投訴舉報人,其明確表示與申請人之間是公平交易,不同意與申請人調解,並提交了不同意調解的說明。後執法人員於12月12日11時45分通過手機號碼15377025286與申請人取得聯係,將調查情況及對方不同意調解的情況告知了申請人,並通過申請人提供的郵箱地址,將投訴舉報回複發給了申請人。二、被投訴舉報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未啟動調解程序,也就沒有終止調解一說。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時未履行法定職責(終止調解告知程序),執法人員於2023年12月12日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詢問時,被投訴舉報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並於當日提交拒絕調解的書麵說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的前提是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雙方同意以調解方式處理投訴,根據被投訴人的詢問筆錄及出具的《不同意調解的說明》,被投訴方已拒絕調解,所以必然不會啟動調解程序,也就沒有終止調解一說。基於以上答複,被申請人已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請求複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被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行政複議授權委托書;2.2023年12月12日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複印件一份;3.楊誌虎《不同意調解的說明》;4.通話記錄截屏一張;5.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一份、廣東樂潮食品有限公司產品檢驗報告複印件一份、《銷貨清單》複印件一份、楊誌虎身份證複印件一份;6.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後台訂單詳情截圖一張;7.郵箱回複截圖兩張;8.《情況說明》一份。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9日通過拚多多平台在九元九糖果店(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自選購買了“塗油+砂糖混合500克(罐裝)20款”軟糖,收貨後申請人認為該商行分裝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於2023年12月6日通過郵政快遞(單號:XB24853430542)向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12月8日簽收。2023年12月12日,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進行調查並製作筆錄,其現場提供了食品經營許可證與產品檢驗報告,並表示對被舉報投訴事項拒絕調解。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對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申請人提供的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將不予立案結果告知申請人。2024年4月28日下午2點20分,本機關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形式與申請人確認了郵箱回複情況。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終止調解決定的行為違法,於2024年3月2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的法定職責。二、投訴舉報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訴人的姓名、電話號碼、通訊地址;(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本案中,申請人雖然郵寄的信件名稱為“投訴舉報信”,並且也購買了案涉商品,但並未載明其與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之間有消費者權益糾紛以及明確的投訴請求,反映的是安陽縣綻芳百貨商行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關於舉報的法定定義,應屬於舉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據此,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又按照舉報處理程序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
經集體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安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