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2024年特困供養標準和補助標準
以下政策適用於安陽縣常住居民
(一)2024年特困供養標準
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年7140元(從2024年7月1日開始執行)。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護理標準667元/人/月;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護理標準333元/人/月;全自理人員照料護理標準75元/人/月。
(二)供養對象條件認定
1.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 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2)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3.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4.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1)特困人員;(2)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5.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三)申請程序
根據安陽市民政局《關於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工作的實施意見》(安民文[2021]91號)文件精神,2022年4月份安陽縣民政局製定出台了社會救助權限下放方案,已將社會救助事項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各鄉鎮。從2022年5月1日起,鄉鎮是審核確認社會救助對象的責任主體,低保的審核確認直接由鄉鎮負責,不用再經縣民政局低保中心審核確認。以下為具體申請低保程序:
1.申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提出書麵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出具誠信承諾書和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委托書。鄉鎮要根據申請對象的實際情況和申請救助的類型,一次性告知申請對象需要準備的材料,適當簡化申請材料,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2.審核確認。申請人履行授權核查收入、財產、支出等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後,由鄉鎮提交縣級民政部門進行經濟狀況核對。鄉鎮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開展調查審核工作。取消低保的民主評議環節,審核結果由鄉鎮直接在村(居)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由鄉鎮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並書麵向申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