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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安陽市企業三級安全生產 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試行)》的通知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應急管理局 時間:2025-03-06

  安陽市企業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企業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三級標準化)建設,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係,全麵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和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應急〔2021〕83號)和河南省應急管理廳《河南省企業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豫應急辦〔2023〕62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安陽市行政區域內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工作。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係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精準化管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願申請三級標準化定級。

  第四條企業標準化定級標準。

  企業標準化定級標準依據應急管理部或省應急管理廳製定的相關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應急管理部或省應急管理廳未製定相關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的,市應急管理局可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2016)配套的定級標準,在全市開展企業三級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五條企業標準化定級實行分級負責。

  應急管理部為一級企業標準化定級部門,河南省應急管理廳為企業二級標準化定級部門,安陽市應急管理局為企業三級標準化定級部門。

  第六條標準化定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企業標準化的組織單位。

  市應急管理局委托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作為三級標準化定級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主要負責受理和審核企業自評報告,定期向市局各相關科室呈報受理情況、參與現場評審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企業標準化的評審。

  由市應急管理局相關業務科室牽頭,組織單位、有關專家共同組成現場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企業現場查驗評判和材料審核把關及相關檔案資料收集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企業標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

  一、自評

  企業應自主開展標準化建設,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員工代表參加的自評工作組,按照生產流程和風險情況,對照所屬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將本企業標準和規範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係,做到全員參與,實現安全管理係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範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企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評工作,並形成書麵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安全績效,並上傳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係統。

  企業如聘請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提供標準化建設培訓、谘詢、輔導等服務的,應在自評報告中予以說明。

  二、申請

  申請企業三級標準化定級的企業,通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係統向組織單位提交自評報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組織單位收到申報的企業自評報告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自評報告內容存在錯誤、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麵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評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2.自評報告內容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補正全部內容後,對自評報告逐項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一並報送市應急管理局相關科室,並書麵告知企業;對不符合的,書麵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審核、報送和告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評審

  定級部門對組織單位報送的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進行確認後,通知組織單位組織評審,現場評審組設置組長一名,負責現場評審工作的實施,現場評審專家數量應為3-5名。專家中應有與所評審企業生產工藝、設備等相關專業背景的專家,評審專家對其現場評審結論負責。現場評審組將現場評審情況及不符合項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初步確定企業是否達到擬申請的等級,並書麵告知企業。

  企業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項整改工作,並將整改情況報告現場評審組。特殊情況下,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等情況,經組織單位報定級部門批準,整改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現場評審組應當指導企業做好整改工作,並在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采取書麵檢查或者現場複核的方式,確認整改是否合格,書麵告知企業和組織單位。

  現場評審期間發現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定級部門並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處理,此次評審不通過。

  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視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

  組織單位將確認整改合格、符合相應定級標準的企業名單定期報送定級部門,定級部門確認無異議後,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收到企業存在不符合定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問題反映的,定級部門應當組織核實,組織單位全力協助配合。

  五、公告

  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定級部門應當確認其等級,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上公告,並抄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對未予以公告的企業,由定級部門書麵告知企業未通過定級理由。

  第十條申請定級的企業應當在自評報告中,由其主要負責人承諾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應當具備的證照、安全生產“三同時”資料齊全有效;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四)申請定級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死亡、總計3人及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七)前次申請定級被告知未通過之日起滿1年;

  (八)被撤銷標準化等級之日起滿1年;

  (九)全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發現的重大隱患已完成整改;

  (十)雙重預防體係建設有效運行;

  (十一)企業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提供的材料及標準化自評報告真實、可靠,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發現企業存在承諾或申請材料不實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標準化定級申請。

  第十一條企業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已經應急管理部門定級的企業,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再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定級。超期申請複評的,按新申請定級企業進行定級。

  對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內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定級部門確認後,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級企業未發生總計重傷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5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四)12個月內未受到重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或者未受到兩次以上一般安全生產行政處罰;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所屬行業定級相關標準未作重大修訂;

  (六)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原輔材料等無重大變化,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七)按照規定開展自評並提交自評報告,且自評報告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撤銷。定為三級標準化的企業,在定級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定級部門撤銷其等級並予以公告。同時抄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總計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其他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

  (四)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標準化等級的;

  (七)行政許可證照注銷、吊銷、撤銷的,以及不再從事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標準化管理體係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

  被撤銷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定級。

  第十四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獎勵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定級。

  (一)將企業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三級及以上等級的企業,以執法抽查為主,減少監督執法檢查頻次(市級及以上專項督查檢查除外);

  (二)標準化等級企業符合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三)標準化等級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

  (四)支持將企業標準化等級作為信貸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鼓勵金融信貸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提供信貸服務;

  (五)標準化等級企業申報國家和地方質量獎勵、優秀品牌等資格和榮譽的,予以優先支持或推薦;

  (六)對符合評選推薦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推薦其參加先進單位(集體)、安全文化示範企業等評選;

  (七)因安全生產政策性原因對相關企業實施區域限產、停產措施的,原則上三級及以上等級企業不納入範圍;

  (八)停產後複產驗收時,原則上優先對三級及以上登記企業進行複產驗收。

  第十五條組織單位和現場評審專家不得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谘詢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現場評審專家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公正、公平的開展評審工作,對做出的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嚴格遵守保密承諾和回避製度,不得泄露被評審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對技術服務過的企業,主動提出回避。定級部門或定級組織單位發現評審專家違反規定的,視情況不再使用。

  第十七條定級部門應當加強對組織單位和現場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標準化相關材料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或有明顯錯誤等問題的,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組織單位和評審專家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谘詢或一年內參與被評審單位的安全評價、評估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服務工作,或存在收取企業費用、出具不實、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有關單位和人員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標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通過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係統進行,不接受線下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安陽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安全生產標準化之前相關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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