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於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 南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豫人社函 Γ2025〕 65號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於規範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 濟源示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財政局 , 國家稅務 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各省轄市稅務分局 :
為進一步健全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製 , 規範城 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社會資助工作 ,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 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 (國發 Γ2014〕 8號)、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 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 函 Γ2022〕 30號) 要求 ,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鼓勵社會資助
鼓勵村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公 益慈善組織、 個人 (以下簡稱資助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資助人可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完成當年度繳費後 , 當 年內對參保人當年度繳費提供一次資助。
社會資助不替代個人繳費、 不享受政府補貼 , 按年度計入被 資助人個人賬戶 。 當年度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合計金額不超過我 省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二、社會資助方式
社會資助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確 定資助繳費金額。稅務部門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繳費金額信息 進行征收。 資助人可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線上或線下繳費渠道繳費。
社會資助申請、 核定、 繳費應在當年 12月 20 日前完成 , 未 完成的 , 當年度不得再進行社會資助 。 被資助人當年達到城鄉居 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 , 應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當月前完成 社會資助 , 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後 , 不得進行社會資助。
本通知 自 2025年 4月 15 日起執行 。 過去 已有規定與本通知 不一致的 , 按本通知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 南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5年 3月 19 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係單位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