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關於《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加強報送縣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競爭 審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公平競爭審查對象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這意味著公平競爭審查的範圍廣泛,涵蓋了從高層次的法律法規到具體的操作性政策措施,隻要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均需納入審查範疇,確保了審查的全麵性和係統性,不放過任何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源頭。
二、公平競爭審查主體
部門出台政策措施:擬由部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單位內部可根據自身情況,采取具體業務機構審查、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具體業務機構初審 + 特定機構複核等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審查工作,以適應不同部門的組織架構和工作特點,確保審查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
多部門聯合出台政策措施: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承擔公平競爭審查的職責。牽頭單位要組織協調好各參與部門,充分溝通協商,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確保聯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要求。
政府或人大相關政策措施: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在此過程中,起草單位先開展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再將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審意見一並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這種審查主體的明確分工,壓實了不同主體在公平競爭審查中的責任,保障審查工作全麵落實。
三、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限製或者變相限製市場準入和退出
違法設置審批程序:對市場準入負麵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不得違法設置審批程序,避免人為增加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障礙,確保市場準入的開放性和平等性。
違法設置或授予特許經營權:防止通過不合理的方式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避免特定經營者憑借特許經營權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破壞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限定經營、購買或使用:政策措施不得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保障市場主體能夠自主選擇交易對象,促進市場的充分競爭。
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條件:不能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要給予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的機會參與市場活動,無論是進入市場還是退出市場,都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限製商品、要素自由流動限製商品、要素流動:嚴禁限製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同時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以及商品、要素的輸出,確保商品和要素能夠在全國範圍內自由流通,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排斥外地經營者投資經營:不得排斥、限製、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促進市場的融合和發展。
四、解讀機構
解讀機構:
解讀人:市場股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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