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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應急管理局 時間:2025-07-24
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序號行政檢查事項名稱依據
1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八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進入本單位工作場所的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協調和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落實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章製度和安全措施,組織相關方和外來人員參與應急演練;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進入本單位工作場所的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協調和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三)督促檢查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並消除事故隱患;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進入本單位工作場所的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協調和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二)建立相關方和外來人員名錄和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八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進入本單位工作場所的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協調和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五)對外來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培訓並保存記錄。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進入本單位工作場所的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協調和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查相關方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和製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15)》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事項:(一)發包單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投入等情況;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15)》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事項:(三)違法發包、轉包、分項發包等行為。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15)》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事項:(二)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應當依法取得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投入落實、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技術力量配備、相關人員的安全資格和持證等情況;
3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登記危險化學品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複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三)主要用途;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二)物理、化學性質;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四)危險特性;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十七條第四款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第四條第一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4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四條第一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具備相對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係,或者配備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滿五十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四條第三款    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四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對生產經營單位配備或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2013)》第二十八條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2013)》第六條第一款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2013)》第六條第三款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2013)》第六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2013)》第六條第四款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6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製和備案、組織開展演練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三條第四款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第四條第一款    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7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或者應急救援人員指定,應急值班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資配備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並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三條第四款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第四條第一款    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8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
9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能力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第五條第一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第五條第二款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並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第五條第四款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0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條第二款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第七條第一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第七條第三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11對生產經營單位一般從業人員(包含被派遣勞動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實施及檔案記錄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八條第四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第五條第一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第五條第二款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並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第五條第四款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2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的監督檢查(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十二條第一款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十二條第三款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十二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實施工作,並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實施工作,並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並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範圍,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13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適用於化工、醫藥以及金屬冶煉以外的一般工貿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5)》第五條第一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5)》第五條第三款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5)》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5)》第五條第四款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14對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15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六條第四款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16對禁用工藝、設備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製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17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18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三)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九)負責將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五)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八)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六)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四)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三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19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七)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三)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九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九)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五)組織或者參與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八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八)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六)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十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十一)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十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十)具體負責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五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四)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和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20對危險作業管理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落實下列安全措施:(一)作業前完成作業現場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分析、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以及相關內部審簽手續;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落實下列安全措施:(三)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落實下列安全措施:(二)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落實下列安全措施:(五)嚴格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程序作業;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落實下列安全措施:(六)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落實下列安全措施:(四)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1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係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8)》第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履行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六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七)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辦法(2021)》第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辦法(2021)》第六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
《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辦法(2021)》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各自行業(領域)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22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十四條第一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十四條第三款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十四條第二款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7)》第三十八條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製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7)》第五條第一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7)》第五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第三條第三款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第三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第三條第四款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23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24對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考核獎懲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七)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三)安全生產檢查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九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二)安全生產例會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五)危險作業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八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八)應急管理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六)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十一)安全生產投入以及費用管理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十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二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十二)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十)安全生產檔案製度;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四)具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製度;
25對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有關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七條第二款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第六條第一項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26對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保持和過程控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製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2019)》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係統,完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標準體係。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2019)》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2019)》第三條第二款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可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27對除煤礦以外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十四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麵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二)建立培訓管理製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二十九條第五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二十九條第四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一款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三款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二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五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六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第四條第四款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28對有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製定。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應急〔2025〕27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領域單位),應當投保安責險。
 第九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統籌推動各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實施工作,對本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與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製,製定實施管理製度和標準規範,建立全國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管理係統;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情況。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按照前款對應的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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