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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縣民政局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安陽縣民政局 時間:2025-07-24
序號事項名稱依據條款依據內容
1兒童福利機構監督檢查《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2019)》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製度,對其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2019)》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製度,對其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負責對兒童福利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製度、規範服務流程、加強風險防控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2019)》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製度,對其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二)負責對執行兒童福利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養老機構監督檢查《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民政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3經營性公墓行政檢查《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2012)》第十二條第三款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墓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4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第十九條第二項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按年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製度。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六條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六條第一項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六條第二項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二)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六條第三項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六條第四項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四)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六條第五項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五)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六條第六項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七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第七條第二款年檢結束,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上加
5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第二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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