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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E0705-01-2025-00034 有 效 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標  題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安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彈性退休製度 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安縣政辦〔2025〕12號 發布時間 2025年08月01日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安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彈性退休製度 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5-08-0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區)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安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彈性退休製度實施辦法(暫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7月30日

  安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彈性退休製度

  實施辦法(暫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策部署,充分體現自願、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有力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漸進式延遲退休法定年齡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關於印發<實施彈性退休製度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94號)等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條 職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麵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第三條 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條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且因工作崗位需要,並具備崗位履職的身體條件,可以提出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麵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後,不再延長。

  第五條 職工選擇彈性延遲退休,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麵申請。單位集體研究後,由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單位工作任務、人才隊伍建設實際等情況集體研究作出決定,提請縣人社部門研究。縣人社部門會同縣委組織部、縣委編辦、縣財政局等部門成立考察組,對職工身體條件、德才素質、工作業績、崗位匹配度和必要性等情況進行考察評估,提出是否同意延遲退休意見。

  第六條 縣人社部門作出延遲退休意見後,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或核實不影響手續辦理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縣領導審核後,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彈性延遲退休協議》。

  第七條 延遲退休崗位原則上適用於服務群眾的一線工作崗位,其他崗位原則上不得延遲退休。

  第八條 公務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縣管幹部同時在管理崗和專技崗任職(備案)或者曾任職(備案)的“雙肩挑”人員不適用彈性延遲退休政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九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延續,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條 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終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彈性延遲退休期間,職工不能正常履職、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不從事一線工作崗位,或者職工與單位協商一致時,單位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一條 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堅持從嚴管理要求,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做好彈性退休製度解釋和落實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視頻解讀】關於對《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安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彈性退休 製度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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