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對縣十六屆人大第五次會議87號建議的答複
張玉清代表:
您在縣十六屆人大第五次會議87號提案,我局已經收悉,感謝您長期以來對我縣小區配套用房的關心。我局對您提出的“關於新建小區配套用房移交的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您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議,這對於关键词2進一步做好小區配套用房移交工作帶來很大的啟發和幫助。現將辦理情況答複如下:
一、基本情況
目前安陽縣新建小區配套用房移交主要依據中共安陽市委、市政府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安辦〔2015〕22號)、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印發安陽市城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細則的通知》(安政辦〔2010〕223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安政〔2010〕55號)、《河南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管理辦法》(豫民文〔2021〕214號)等文件規定。
二、具體規定
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安辦〔2015〕22號)文件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統籌規劃建設社區綜合用房。民政部門負責編製社區綜合用房布局專項規劃。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建設單位(開發商)必須規劃建設社區綜合用房,與小區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無償提供給社區使用;城鄉規劃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和市居住設計規劃對各類居住區及配套設施的規劃進行嚴格審批和管理,辦理新開發住宅小區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注明社區綜合用房的麵積和具體位置。開發建設單位要與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社區綜合協議和承諾。住建部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依法核準建設許可和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備案審查;要從嚴監督各類開發居住區社區綜合用房按規定交付使用情況。新開發住宅小區在辦理房屋預售或產權手續時,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將核準的社區綜合用房單獨保留、不予銷售。按照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各開發建設主體在交付住房的同時,必須同時將社區辦公及服務用房全部移交給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並辦理無償移交協議。協議中應明確移交社區綜合用房的時間、地點、麵積和程序等內容。對未按規劃要求建設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務設施的,一律不能通過驗收,房管部門可以不予辦理房屋預(售)手續,並將其不良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對不能按照協議內容同步交付使用的,按照仲裁協議申請或依法提起訴訟。社區綜合用房經驗收合格後,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規定將社區綜合用房交給所在地民政部門管理,提供給社區無償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用途。
三、未及時移交的原因
隨著我縣新交付的商品房增多,我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前期規劃批複的公建配套設施台賬,依據相關文件要求積極督促開發商和屬地政府簽訂移交協議。為了持續抓好社區用房移交工作,經過對公建設施移交工作情況的詳細梳理,現總結未及時移交的原因,並對社區綜合用房移交建立長效機製提出一些建議。
(1)具備移交條件,因各方原因未及時簽訂移交協議的原因有:土地出讓合同或相關文件未明確公建配套設施是否需要移交,是否屬於無償移交等;相關部門未明確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標準,如部分房間毛坯房、部分房間地麵鋪磚,導致屬地政府接收時存在爭議;移交工作屬於多階段、持續性的工作,牽扯相關部門較多未能形成協調聯動機製的;開發商或物業領導和相關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同,因工作安排衝突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簽訂移交協議的;
(2)已簽訂移交協議,但因各方原因未及時移交到位的原因有:簽訂的移交協議約定內容不明確,未形成統一格式,開發商或物業對需要移交的用房存在爭議拒不移交的;開發商或物業因各種原因臨時占用,未及時將需要移交的配套設施內物品移走;
四、形成長效機製的建議
1、移交工作屬於多階段、持續性的工作,牽扯相關部門較多,建議組建安陽縣(示範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工作專班形成協調聯動機製。專班成立後刻製一枚印章(若需要可向相關部門備案),由專班起草相關文件,明確公建配套設施移交內容及對象、移交程序、相關責任及獎懲機製及處理移交工作中遇見的各種問題等。
2、針對已簽訂社區綜合用房移交協議但實際部分移交或拒不移交的小區,建議明確屬地政府主動接收單位責任。由屬地政府牽頭聯合規劃局,住建局,民政局,教育局,衛健委,城管局等相關局委,建立一事一議台賬,限期移交到位,拒不移交的執法部門介入處理。
五、下一步工作計劃
縣住建局立足自身部門職責進一步加強對開發商監管,參照省、市公建配套用房相關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與土地、規劃、民政、鄉鎮(社區)等部門溝通協調,積極督促開發企業將具備移交條件的公建配套用房及時移交給相關部門,並配合城市管理局等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安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