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講】2025年新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資金(含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等)支持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驗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自主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條項目竣工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項目審批單位組織開展,並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四條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抽查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情況,綜合評價各地實施成效。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製定本地區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規定,監督工作落實情況,每年應當對不低於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鼓勵結合實際提高抽查比例。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承擔項目審批職責的,應當負責組織開展所審批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市地級農業農村部門承擔省級下放項目審批職責的,負責組織開展本區域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未承擔的,應當積極配合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市地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問題整改落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項目工程設施試用、初步驗收、問題整改等工作。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將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意見、竣工圖件、竣工驗收合格證書、項目地塊空間位置等信息上傳至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
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五條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標準規範等;
(二)有關建設規劃、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複文件以及項目變更調整、終止批複文件;
(三)項目建設合同、資金下達撥付等文件資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取得的項目建設其他審批手續;
(五)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的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等開展四方驗收的相關資料;
(六)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群眾代表意見征求情況。
第六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批複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
有設計、合同調整的,按項目批複變更文件、補充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
(二)完成項目竣工圖件繪製,包括竣工總平麵圖和各單體工程竣工圖,應當涵蓋項目完工後的所有工程設施,以及項目區地塊空間位置信息,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確認;
(三)項目工程設施能夠正常運行,質量達到設計要求;
(四)各單項工程已通過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四方驗收並合格;
(五)已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經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當地審計機關審計,具有相應的審計報告;
(六)按合同約定完成項目資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標、合同、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已完成項目有關材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八)已通過工程設施試用;
(九)已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群眾代表意見;
(十)明確工程設施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第三章 竣工驗收內容和程序
第七條項目審批單位應當在項目完工後1年內組織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第八條項目完工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群眾等管護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各類工程設施進行試用,綜合考慮區域氣候條件、種植製度安排、作物生長周期等合理確定試用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不超過6個月。試用中發現問題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修複或重建;未發現問題的,由管護主體簽字確認,通過試用。
第九條項目通過試用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組織工程、電力、財務等領域的專家,鼓勵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代表、農民群眾代表等參與,共同組成驗收組,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初步驗收,對照項目建設內容,逐地塊逐設施全麵核實建設數量、工程質量、項目管理等情況,出具初步驗收意見,編製初步驗收報告等。可根據實際需要,邀請自然資源、水利、電力等部門單位參與。對初步驗收不合格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再次組織初步驗收。
第十條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向項目審批單位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申請應當按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初步驗收意見、初步驗收報告等。
第十一條項目審批單位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在2個月內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可組織工程、電力、財務等領域的專家組成驗收組,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通過聽取匯報、查閱檔案、現場核實、測試運行、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開展竣工驗收,並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驗收工作質量和效率。驗收應當覆蓋每一處地塊、工程、設施,不得有漏項,消除驗收“死角”。
項目竣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項目初步設計批複內容或項目調整變更批複內容、項目建設合同或補充合同約定內容的完成情況;
(二)各級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按照項目合同落實到位情況;
(三)資金使用情況,包括項目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入賬手續及支出憑證完整性等;
(四)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法人責任履行、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監理、四方驗收、工程設施試用、初步驗收和檔案管理等;
(五)項目建設情況,包括現場查驗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田塊整治、農田輸配電等工程設施的數量和質量,以及農機作業通行條件等;
(六)工程設施試用情況;
(七)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群眾代表意見情況;
(八)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中項目基礎信息、地塊空間位置等;
(九)工程設施管護主體落實情況;
(十)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包括驗收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管理製度執行情況、工程設施試用情況等,以及存在問題和建議,由驗收組所有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項目審批單位依據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出具竣工驗收意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由項目審批單位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格式見附件);對原則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參建單位按照竣工驗收意見進行整改,項目審批單位進行複核,確認整改到位後,核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組織參建單位開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四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按照規定對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組卷、歸檔。項目檔案保存期限不應短於工程設計使用年限。
第十五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明確工程設施所有權,按有關規定辦理設施和資產交付手續,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則上歸項目區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六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結合初步驗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開展高標準農田分類分級評價,明確項目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等級。市地級農業農村部門在竣工驗收時對評價結果進行複核。評價結果可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政策製定、規劃設計、任務安排等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集中連片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公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管護主體、監督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驗收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與被驗收單位或驗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鼓勵和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群眾等管護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嚴禁不到現場核實、照圖驗收、按資料驗收、按比例驗收等不規範驗收行為;嚴禁簽字代簽、捏造數據、偽造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嚴禁不合格項目違規通過驗收。發現竣工驗收問題整改落實不力的,對項目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進行通報,並約談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條各地應當嚴格落實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終身責任製。對參與竣工驗收的第三方機構加強監督管理,對項目竣工驗收後出現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依法聯合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有關單位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是指對批準立項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開展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項目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農建發〔20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