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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應急管理局 時間:2025-10-17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25〕37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7月23日

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係建設,規範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製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規劃、編製、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全省應急預案體係由省、市、縣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具體場景應對處置方案等組成。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係建設和管理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六條 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應急預案數據庫管理工作,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聚焦新質救援力形成,積極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處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七條 按照製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包括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社會組織等編製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是各級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製度安排。

  總體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係構成、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複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九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各級政府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或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製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製定的實施性行動方案。

  第十條 不同層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內容各有側重。

  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製、監測預警、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應急資源保障和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範省級層麵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和實用性。

  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製、風險管控、監測預警、叫應反饋、分級響應及應急處置措施、信息報告、組織自救互救、現場管控、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重點規範市、縣級層麵應對行動,落實相關任務,細化工作流程,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責和針對性、可操作性。鼓勵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製單位結合應急預案製定突發事件具體場景應對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 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學救援、物資裝備、能源、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慈善捐贈、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製、主要任務、資源布局、應急資源調用或應急響應程序、具體措施等內容。

  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的管理或經營單位應當組織編製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複、應急聯動等內容。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組織編製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係、主要任務、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三條 相鄰或相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聯合製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係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十四條 本省超大、特大城市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風險評估結果和麵臨巨災風險的極端情景製定巨災應急預案,統籌本行政區域巨災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應當編製總體應急預案,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製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功能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體現應急處置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結合實際靈活確定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重點規範鄉鎮(街道)層麵應對行動,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任務分工、處置措施、信息收集報告、現場管理、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

  村(社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響應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響應、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第十七條 單位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中央駐豫企業、省屬企業和其他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建立本企業集團應急預案體係,包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綜合應急預案主要明確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係及職責、風險分析防範、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善後處置、應急保障等應急處置總體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突發事件製定的應急行動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生產經營場所、裝置或設施發生突發事件製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製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鼓勵中小微企業編製以初期處置和緊急疏散為主要內容的圖表卡片式簡明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以結合實際編製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措施、處置工作程序、處置應對要領、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場景編製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處置要點、極端情況應對、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三章 規劃和編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係建設目標。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係建設目標,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製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製定、修訂工作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可結合實際編製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製定、修訂工作計劃,並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一級相應部門。

  應急預案製定、修訂工作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級應急預案體係建設目標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製,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製。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急預案,鄉鎮(街道)、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單位組織編製。

  第二十一條 編製應急預案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一)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製工作小組。

  編製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製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並吸收涉及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處置責任單位和相關保障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預案編製的,編製單位應當承擔預案編製主體責任,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全程參與。

  (二)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案例分析。

  風險評估主要是識別突發事件風險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次生(衍生)事件,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複盤汲取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經驗教訓。

  應急資源調查主要是全麵調查本地、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可用的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場所和通過改造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重要基礎設施容災保障及備用狀況,以及可以通過潛力轉換提供應急資源的狀況,為製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必要時,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對本地相關單位和居民所掌握的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對典型突發事件的發生演化規律、造成的後果和處置救援等情況進行複盤研究,必要時構建突發事件情景,總結經驗教訓,明確應對流程、職責任務和應對措施,為編製應急預案提供參考借鑒。

  (三)組織起草應急預案文本。

  編製單位應當學習研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相關預案,依法、按要求起草應急預案文本。

  編製單位在起草應急預案文本時應當加強與相關地方、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下級銜接上級,專項銜接總體,部門銜接專項,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確保與相關應急預案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銜接。

  (四)征求意見。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製過程中,應當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麵征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預案編製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發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和發布。

  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按照程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由預案編製牽頭部門按照程序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協調後,報本級政府審批,以本級政府辦公廳(室)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本部門會議審議決定,主要負責人批準後以本部門名義印發,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可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辦事處)審批,以政府(辦事處)名義印發。

  重要目標保護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巨災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並參照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總體應急預案由功能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審批,以黨工委和管委會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程序報管委會審批,以管委會辦公室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村(社區)應急預案報所在地鄉鎮(街道)進行審核。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經審核完善後,由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批準後以本單位或基層組織名義印發。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向應急預案審批、審核單位報送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送審稿;

  (二)應急預案編製說明;

  (三)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等相關材料;

  (四)征求意見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並報送審批、審核。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批、審核單位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預案是否符合本地、本部門(行業、領域)實際情況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三)預案是否符合依據預案的要求並與有關預案有效銜接;

  (四)框架邏輯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五)組織指揮體係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六)各方麵意見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印發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製說明,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並抄送有關部門:

  (一)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

  (二)縣級以上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屬地政府備案,徑送屬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屬地政府有關部門;專項應急預案報屬地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

  (五)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駐豫單位和省屬單位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六)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七)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八)中央駐豫企業、省屬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報省級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備案,抄送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中央駐豫企業和省屬企業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九)突發事件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備案受理單位收到備案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回執。因材料不齊全不予備案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履行應急預案備案職責的縣級以上政府和部門應當明確應急預案備案辦理流程,對備案的應急預案分類建庫立檔、實行動態管理。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當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方公開。

  第二十九條 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確定密級。對涉密但需要公開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脫密處理後公布應急預案簡本。

第五章 培訓、宣傳、演練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印發後,編製單位應當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並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麵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作為有關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等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二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渠道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並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統籌工作,按照職責權限製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製度,加強演練管理,通過桌麵演練、實戰演練、單項演練、綜合演練、檢驗性演練、示範性演練等形式,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等組織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地震、洪澇、山洪、地質災害、森林火災、低溫雨雪冰凍、大風、雷電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管理或經營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桌麵推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可能影響公眾生活、可能引起公眾誤解和恐慌的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組織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發布公告,同時做好應對準備,加強輿情監控引導,避免造成負麵影響。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加強演練總結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機製運行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製、應急措施等方麵的意見和建議等。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根據需要,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指導。

  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在演練結束後,應當將演練方案、演練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歸檔保存。

第六章 評估與修訂

  第三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重大風險領域可縮短評估周期。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可定期組織集中評估,同類對比分析應急預案實效,形成評估結論,指導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提高預案編製水平。

  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依據的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或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四)麵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評估中發現存在較大問題的;

  (八)應急預案審批或編製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製、審批、備案、發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並及時反饋結果。

第七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各有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編製、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做好應急預案編製、報批、備案、演練、評估和修訂等工作,推動安全風險與應急處置能力相匹配。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托相關院校及科研機構,建立應急預案專家顧問工作機製和合作研究機製,加強應急預案體係建設及研究創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7〕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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