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事指南
一、供養對象條件認定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2、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四)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1、特困人員;2、 60 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及受理
申請特困人員 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書麵申請 ,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麵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三、審核確認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
2、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麵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重新公示。
4、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麵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5、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6、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麵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