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2環責改字〔2025〕26號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豫0522環責改字〔2025〕26號
河南永建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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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嶽紅馳
我局於2025年8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25年1月8日對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質鍋爐廢氣進行檢測,並於2025年1月15日出具YJJC-HJ202501-0608號檢測報告。經我局調查,你單位在被檢測對象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質鍋爐停運後28分鍾內仍對鍋爐廢氣進行采樣,不符合《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4.1“采樣工況應在生產設備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或根據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在所規定的工況條件下測定”的規定;該公司現場檢測人員把被監測生物質鍋爐排氣筒實際截麵麵積5.6平方米錯誤錄入為1.3893平方米。不符合《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HJ/T397-2007)6.5.6.1“工況下濕排氣流量=測定截麵麵積*測定截麵濕氣平均流速*3600”的規定,導致YJJC-HJ202501-0608號報告中煙氣流量和排放速率數據不真實。該單位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2025年8月21日由當事人提供,證明行政相對人身份;
2、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2025年8月21日由當事人提供,證明明當事人與受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係;
3、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2025年8月21日由當事人提供,證明當事人具有廢氣檢測資質;
4、被檢測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2025年8月20日由被檢測單位提供,證明被檢測單位身份;
5、被檢測單位環評、排汙許可材料(部分),2025年8月20日由被檢測單位提供,證明被檢測單位環保手續合法及DA001排放口對應生產設備為生物質鍋爐;
6、《生態環境檢測技術服務合同》複印件,2025年8月20日由被檢測單位提供,證明被檢測單位與當事人存在委托服務關係;
7、《檢測報告》(YJJC-HJ202501-0608號),2025年8月20日由被檢測單位提供,證明當事人於2025年1月8日對被檢測單位進行廢氣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8、《原始監測記錄》,2025年8月21日由當事人提供,證明當事人2025年1月8日對被檢測單位進行廢氣檢測時的原始數據;
9、現場照片證據(固定汙染源廢氣采樣原始記錄、工況確認單,2025年8月21日當事人提供;企業在線停運自報表、被檢測公司2025年1月8日鍋爐在線監控數據日報表、被檢測公司生產設施運行台賬,2025年8月20日被檢測單位提供)、《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2025年1月21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提供,以上三組證據共同證明當事人在被檢測生產設施停運後28分鍾內繼續采集廢氣樣品的違法事實。
10、現場照片證據(原始檢測MH3300O數據報表,2025年8月21日當事人提供;被檢測公司鍋爐在線監控數采儀、被檢測公司在線監控驗收報告,2025年8月20日被檢測單位提供)、《固定汙染源廢氣監測規範》HJ/T397-2007,2025年1月21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提供,以上三組證據共同證明當事人在對被檢測公司檢測時錄入截麵積錯誤導致YJJC-HJ202501-0608號檢測報告記載的數據不真實的違法事實。
11、《人員上崗資格授書》,2025年8月21日當事人提供,證明參與YJJC-HJ202501-0608號檢測報告的現場檢測人員經過專門培訓合格上崗;
12、當事人2024年利潤表、2024年12月份工資表,2025年8月21日當事人提供;《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2025年1月21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提供,共同證明當事人企業規模。
13、現場勘察筆錄、現場勘察示意圖、被檢測公司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8月20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提供,證明當事存在違法事實;
14、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8月21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提供,證明當事人存在違法事實;
15、執法證掃描件,2025年8月21日由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提供,證明執法人員身份合法。
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汙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年。”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 改正違法行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規範監測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 年 8 月 26 日